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處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 110.05.11 新北府城規字第1100808979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申請加給基準容積率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之程序、審查、期限及相關事項有所依循,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3點

申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加給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年七月三日(含)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土地清冊(如附件三)。
(三)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都市計畫套繪地形圖影本。
(四)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六)申請建築基地範圍其中一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附件四)。
(七)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如附件五)。

第4點

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後,應於一百十年七月三日(含)前,整合建築基地,並檢具公益性設施主管機關受贈同意函,使其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且向本府提出事業計畫報核、重建計畫申請或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後,本府始核准申請。
前項捐建之公益性設施經本府檢討無設置必要性,得改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繳納時間如下:
(一)依都市更新法令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者,提出事業計畫報核並取得基準容積加給核准函後,應於事業計畫核定前完成繳納。
(二)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應加速辦理之防災型建築物,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重建及改善者,提出重建計畫申請並取得基準容積加給核准函後,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前完成繳納。
(三)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應申請建造執照並完成繳納,始取得基準容積加給核准函。
第二項公益性設施折繳代金金額計算方式,依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第5點

申請案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府應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件期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五日,並以日曆天計算之。
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府應駁回其申請。

第6點

申請人未能依第四點規定時程完成者,得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含)前以書面提出展延申請,並於一百十年七月三日(含)前與本府完成簽訂展延協議書,始展延整合之時程。其展延時程不得超過一百十四年七月三日。
第四點申請案件及前項展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容積加給資格及已辦理之作業階段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一)屆期未完成建築基地整合。
(二)屆期未提出事業計畫報核或重建計畫、建造執照申請。
(三)事業計畫之報核、重建計畫或建造執照之申請,經本府駁回。
附件 附件說明一覽表.PDF
附件 附件一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加給申請書.PDF
附件 附件二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加給書面要件審查申請書.PDF
附件 附件三申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加給範圍土地清冊.PDF
附件 附件四申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加給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PDF
附件 附件五委託書.PDF
附件 申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加給期程展延協議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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