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公園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使用費之計算,依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之垂直投影面積乘以公園所在之行政區平均公告地價百分之五,並按年度計收;未滿一年者,按月計收;未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垂直投影面積以設施或管線最外緣計算,並包括設施及管線間距。
本標準保證金之計算,依申請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工程費用乘以百分之十。
第3條
申請人申請許可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經管理機關許可後,應於通知之期限內,一併繳納申請年度使用費及保證金,始得施工。
第4條
申請人按設計圖說及許可內容施工,於施工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得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5條
公園內地上物或地下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繳納當年度使用費。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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