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設置要點

新北市政府 113.05.28 新北府水河計字第1131014539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逕流分擔計畫之擬訂及審議等相關工作,特設新北市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審議。
(二)逕流分擔計畫之審議。
(三)逕流分擔計畫擬訂、檢討修訂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四)逕流分擔計畫政策協調事項之審議。
(五)逕流分擔計畫督導及管制考核。
(六)逕流分擔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議。
(七)其他逕流分擔計畫推動事項。

第3點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長指定之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利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九)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十一)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專家學者,續聘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4點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5點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出席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扣除迴避人數計算之。

第6點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7點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局總工程司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

第8點

為利本會之審議作業,執行秘書得就審議案件之協調、釐清等相關事項,召開初審或諮詢會議,並得邀請本會委員、各界專家學者參與討論。
為協助處理前項初審或諮詢會議事宜及提報本會討論,得設置工作小組,由執行秘書召集並為主席;其成員除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外,由下列機關指派科長以下之編制人員擔任:
(一)本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九)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十)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執行秘書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

第9點

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計畫之初審。
(二)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三)逕流分擔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五)審查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六)其他本會交付之工作事項。

第10點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之開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11點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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