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新板特區通廊空間提供使用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化新板特區通廊空間(以下簡稱本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管理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3點
空間之使用申請條件如下:
(一)僅限世界花園橋峰、板信商業銀行、巴黎十六區及國家世紀館社區通廊空間及其他經本處同意申請之通廊空間得申請使用。
(二)於不影響公眾通行下,本空間得提供政府機關及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空間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政令宣導、文化推廣等符合公眾利益為原則。
(四)使用本空間,禁止商業展售、收費教學、倉儲、政治活動(問政說明會、政見發表會等)、宗教法會及其他本處認定不符公共利益之活動。
第4點
空間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預定使用空間前二十工作天(以下同)以電話方式預約,並於使用前十天以公文申請(檢具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活動計畫書、活動腳本及現場配置圖),經本處核准並匯撥保證金至本處指定帳戶後始得使用。
(二)空間使用期間以起始使用日連續計算至使用截止日止,由申請單位依實際需求申請之。申請使用期間逾三十日曆天者,本處得視案件內容要求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認養該空間。
(三)第一款保證金,使用期間以每天新臺幣貳仟元計,使用期間逾三十日曆天者以新臺幣陸萬元計,俟申請單位完成回復程序後將保證金無息退還至原撥款帳戶。
(四)第二款使用期間,包含空間佈置、使用及撤場工作所需時間。
(五)申請單位就本空間申請案,應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第5點
空間之申請事項涉有變更者,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經同意許可使用者,如遇有異動、取消情形時,應即時以電話告知本處,並於使用日前三天以公文向本處提出。
(二)本處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空間之必要,得優先使用。
(三)如遇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者,申請者得申請延期使用。
第6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不准予使用;已許可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申請使用核准後,無故取消使用達二次,或曾經使用本空間,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空間轉讓他人使用。
(三)假借活動擅自募款、對外營業、收受現款營利或從事商品廣告宣傳。
(四)從事具危險性之活動如火焰表演,或使用瓦斯、大量可燃性粉末、化學藥劑等其他危險道具。
(五)攜帶瓦斯(爐)等烹調器具進入活動空間,使用明火烹煮食物。
(六)舉辦政治類活動(如政黨黨務、政論性活動、連署罷免、誓師抗爭等)、公職候選人競選活動(如選舉造勢、政見發表、問政說明等)、宗教法會、私人祭奠、宴客、活動性質不適合本空間或有損壞場地或設備之虞。
(七)其他經本處認為不宜使用。
(八)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
第7點
申請單位使用空間前應先行與本處進行會勘,並經本處同意後始得佈置空間,申請單位佈置空間時應依下規定辦理:
(一)使用空間需搭設舞台等臨時性建築物時,應依新北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二)佈置時產生之廢棄品或垃圾,應集中堆放於垃圾袋並運棄之。
(三)空間之佈置,應使用框架或釘掛於自備之大型背板上,禁止以黏、貼、釘等方式施作於牆面、地板、梁柱或其他既有設備及公物。
(四)旗幟、海報、花籃、高架花籃應擺設於舞台、報到桌之兩旁或經本處同意之位置。
(五)因使用需求須搭設隔間之情形,隔間以可通視為原則。
(六)使用發電機時,應置於本處指定位置,並加鋪不透水地墊於發電機底座;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擅自使用、架設或安裝燈光、音響、吊具及其他設備。
(七)使用空間於商業性質廣告、影片、電影等之拍攝,請由本府新聞局協拍中心轉介。
第8點
申請單位使用空間完畢後,應依下列規定回復之:
(一)空間使用後應會同本處現場勘查,如有毀損情形,申請單位應回復原狀,並依現場勘查所訂期限回復之,屆期未回復者,本處得使用保證金並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所需費用與保證金之差額由申請單位繳付,不得異議。
(二)空間使用完畢應即於當日撤場(同進場動線),並歸還借用物品及回復原狀與整理空間(海報、花籃等物品自行帶走、垃圾隨手攜出,逾期視同廢棄物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回復原狀後,應會同本處再行勘查,經確認無誤後,始完成回復程序。
(四)申請單位未參與第一款、第三款會勘者,由本處逕行勘查確認,一切損壞由申請單位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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