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永康科技工業區廠商建廠建築及景觀管制規定

臺南市 102.02.22 南市經區字第1020087365號

第1點

永康科技工業區以科技為名,期許整體工業區能表達科技化及現代感的意象,創造媲美科學園區之優質環境,本工業區為實踐前述願景及臺南市低碳綠能永續發展之目標,並維護整體建築及落實綠色園區之理念,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建築退縮規定與退縮地使用管制
(一)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部分不得設置圍牆。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退縮地應以全面綠化為主,且其綠化部分不得以設置植草磚鋪面為之;除經本工業區管理機關核准得設置之出入口外,不得作為車道、停車場或放置未經核准之雜項工作物。
(三)退縮地綠化之部分應具百分之五以上之洩水坡度,與人行道間之綠地,視覺上須對外開放,不得另設圍牆隔離。
(四)工業區內所有公共與廠區自有管線(道)應以地下化為原則,採地下化之管線(道)可使用退縮地;前述管線(道)若必須設置於地面上時,應予遮蔽美化並加以綠化處理,且須符合各公共設備事業單位之規定。

第3點

開放空間留設
(一)本工業區開發與廠商設廠之建築配置應儘量聚集,並將法定空地儘量集中留設、靠近串連工業區內公園綠地,以加強景觀環境美化與保育功能。
(二)建築基地面積大於一公頃者,至少須設置一處休憩庭園;可考慮設置如廣場、中庭、座椅、步道等設施,並能直接聯絡鄰近道路、公園、綠地及公共建築,使員工易於使用。
(三)建築基地之開放空間應強調休閒與保育之設計,且兼具救災避難與逃生功能,並應提供夜間照明設備。

第4點

指標設施工業區廠商進行廠房之整建、新建及改建等行為如需設置附屬指標設施,除應符合相關建管規定,應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基地出入口標示物
1.應設置於廠址使用之道路側,並擇主要出入口旁退縮地範圍,距建築線至少一點五公尺。
2.標示物只限於標示地址、聯絡方式、建築物名稱、公司機構名稱及企業標誌。
3.標示物之立面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垂直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二)建築物壁面標示物
1.僅限標示建築物名稱、公司機構名稱及企業標誌。
2.每棟建築物之單一臨街立面得設置一處牆面標示物;每一基地內之牆面標示物最多設二處,且不得在屋頂突出物上出現。
3.牆面標示物應與建築物做整體考量,面積不得超過四點五平方公尺,字高不得超過一點二公尺。

第5點

(刪除)

第6點

停車空間規劃原則
(一)為整體工業區交通安全考量,停車空間之出入口應距離道路路邊交叉點或截角線、路口轉彎處圓弧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道出入口十五公尺以上;如廠房用地洽位於道路轉角或有其他使用需求時,其出入口規劃位置得經本工業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汽車出入應設置緩衝空間,其寬度及深度應依下列規定:
1.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
2.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除前款規定之空間外,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之等侯空間。
(三)基於公共安全與防災考量,建築基地面積大於三公頃以上者,基地內供車輛通行之道路淨寬不得小於六公尺。

第7點

栽植及景觀綠化
(一)建築基地內植栽應儘量選用原生種,並應考量周邊及基地內既有之景觀元素,與自然植生做最適當的配合。
(二)各基地分期開發時,應有整體景觀規劃,並配合先期建設,提前完成後期建設區域之地被綠化,後期建設保留區亦應儘量予以綠化。
(三)綠覆率規定本工業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綠覆面積不得低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
1.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計算基地面積之百分比。
2.綠覆面積指敷地面之植栽面積:為喬、灌木者,以植栽槽或植栽範圍面積計算;為草地、地被或草花者,以實際被覆面積計算。
3.綠覆面積之範圍應為透水層,且不得重複計算。
(四)每一建築基地植樹量,以每一百平方公尺栽植遮蔭喬木一株計,每一建築基地不得少於五株,餘數不滿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株計。
(五)為有效控制地表逕流,基地鋪面若使用透水材料者,可依舖面面積乘以獎勵係數計入綠化面積。連鎖式透水磚的獎勵係數為零點五。

第8點

建築物立面造型、材料及附屬設施之處理原則
(一)建築物外殼建議屋頂隔熱之處理及具隔熱效果之外牆設計,以達建築物外殼節能處理。
(二)建築物面對陽光直接照射之窗戶建議採用複層(Low-E) 玻璃或設置外遮陽設施;除有相關溫室、太陽能光電版等配套設置措施之建築物外,應避免大面積玻璃帷幕之設計。
(三)為落實節能政策,建議設置太陽能光電板及整體建築應達有一定比例設施使用可回收及再生能源與材料(前揭一定比例由申請單位依規劃方案試計算之,申請單位應依整體規劃合理配置;如分期分區開發者,應事先提出預估比例原則)。
(四)建築物主要表面材質應考慮永久性及易清潔維護之材料,並限制使用石棉瓦、塑膠浪板、未經處理之金屬浪板及其他公害或易燃性材料。
(五)建築物外觀色彩計畫應注重主從關係,利用主體色及搭配色設計,表現建築尺度及活潑性,擺脫工廠建築之刻板印象。在建築外牆色彩應以中、高明度及中低彩度為原則,主體色則以白色及淺灰色系為原則。
(六)建築物附屬之儲液(氣)槽、水塔、風扇、機房、冷卻水塔等設施,應避免直接暴露於公共視野內,可利用造型牆、透空遮牆或植栽作有效之遮擋,該遮蔽設施之材料(質)與色彩須與建築物外牆相同或相容。
(七)附加物高於屋頂女兒牆時,應設置遮蔽設施,其立面遮蔽效果必須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樣式應與建築相配合。

第9點

本規定之執行
(一)工業區管理機關應成立臺南市永康科技工業區景觀及建築審議小組進行廠商建廠建築及景觀審議事宜。
(二)廠商應提送建築景觀說明書,內容應包含下列文件:
1.申請書載明起造人名稱、住址、電話,設計人名稱、住址、電話,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綠化率面積及送審日期。
2.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土地使用分區及鄰近道路現況及名稱,且至少須包含以基地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百公尺所涵蓋範圍。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基地現況圖載明基地界線、退縮線、鄰接道路名稱與寬度、鄰房建物情況(含樓層數、構造及外牆顏色)、鄰近地區現有景觀與指標設施配置、基地現有植栽調查,並配合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且至少包含鄰近基地界線三十公尺範圍。
4.分期分區興建計畫載明各期計畫之計畫位置、使用強度、交通、停車、景觀等連接方式。
5.基地配置圖配合基地周邊現況,載明基地地形、建築及景觀配置、主要出入口、人車動線、公眾活動區、服務區(含裝卸區、廢棄物暫存區、地面其它固定設施物等)、停車場及停車位檢討及各種指標位置。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6.景觀及植栽計畫應含植栽構想、功能、景觀效果之說明,綠覆率與植栽量之檢討、灌溉系統(含中水回收計畫)。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7.建築設計圖載明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構造、空間用途、外牆顏色及材質。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8.其他針對建築使用之產業特性,說明防災計畫及廢棄物分類與回收構想。
(三)工業區管理機關或審議小組認為申請審核之案件不合本規定者,應將其不合原因或修正建議一次列舉通知起造人,俟其修改後,再提複審。
(四)工業區內景觀及建築物之使用,依本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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