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4.06.08 新北府城都字第1040985028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申請檢討變更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3點

本市板橋、三重、永和、中和、新莊、新店、新店安坑地區、土城、土城頂埔地區、蘆洲、汐止、樹林、樹林山佳地區、樹林三多里地區、淡水、淡水竹圍地區、泰山、三峽、鶯歌、鶯歌鳳鳴地區、五股都市計畫區內之下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檢討變更。但不含屬整體開發地區範圍之未開闢公共設施或依規定採自願捐地開發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內:
(一)學校。
(二)市場。
(三)停車場。
(四)機關。
(五)公園。
(六)兒童遊樂場。
(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經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無使用需求者為限;第五款至第七款以位於永久性開放空間(如已開闢開放性公共設施、河濱公園等)五百公尺範圍內者為限。
第一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須臨接得供進出使用之已開闢計畫道路;臨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且該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為必要進出通路者,其周界相臨接部分得一併納入檢討變更。

第4點

本局應辦理之第三點第一項公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及受理期間。
(二)審查程序。
(三)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四)審查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5點

申請檢討變更第三點第一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檢附占該範圍內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向本局提出申請初審後,由本局協助召開跨局處會議評估該公共設施使用需求和變更適宜性。
前項初審通過後,申請人應檢附該範圍內之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初審通過核可函文及包含下列內容之整體開發計畫、財務計畫,向本局提出申請檢討變更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環境現況說明:應針對下列各目環境現況內容提出說明:
1、是否屬環境敏感地(坡度陡峭、地質、生態、文化敏感等)。
2、周邊都市紋理(無墓地、鄰避性設施等),是否適宜發展為可建築土地。
3、周邊環境和公共建設,是否能維持原定公共設施機能。
4、地上物密集程度。
5、是否臨接八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
6、是否無形狀狹長等問題,適宜規劃為可建築之土地。
7、公園、兒童遊樂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位處永久性開放空間(如已開闢開放性公共設施、河濱公園等)五百公尺範圍內。
(二)整體開發構想:土地使用分區構想、開放空間及交通系統構想。
(三)回饋計畫:該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捐贈百分之五十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配合本府政策適當分區之用地,其餘取回為可建築土地;其取回之可建築用地內之必要出入道路,得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闢後捐贈本府,並得計入應捐贈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土地之內。數處公共設施保留地併計同一開發單元時,應注意其地價及區位等條件差異性,以核算捐贈部分與取回可建築之土地比例。
(四)事業計畫:敘明具體開發方式及財務計畫。

第6點

第三點第一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環境現況經本局認定具規劃合理性者,得列為示範區域並公告之,免再經前點第一項之初審程序。得檢具該範圍內之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相關整體開發計畫、財務計畫等書圖向本局提出申請。

第7點

申請檢討變更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個案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變更後之開發強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且不得高於鄰近性質相同之可建築土地。

第8點

申請人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准個案變更後六個月內,應同意變更內容並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始得依都市計畫程序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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