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務統計稽核要點
第1點
為辦理本局內部統計稽核工作,以提高統計品質,增進統計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依據高雄市政府各機關統(會)計機構應辦理統計工作事項規範第五點規定訂定。
第3點
稽核作業之主辦單位為本局會計室。
前項稽核作業之實施方式以書面或實地稽核為之,每年至少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一次。
第4點
公務統計之稽核對象為本局各科(處、室)及其辦理統計業務人員,其稽核成績以科(處、室)為計分單位。
第5點
本局年度公務統計稽核成績之計算期間,以該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為準。
第6點
公務統計稽核項目及其配分如下:
(一)報表編送時效:百分之二十。
(二)報表內容準確度:百分之五十。
(三)報表編送數量:百分之二十。
(四)統計業務配合與推廣:百分之十。
第7點
主辦單位完成稽核作業後,應撰寫稽核報告陳核首長,並通知受稽核單位。
本局應依稽核成績,就受稽核單位及人員辦理獎懲,其獎懲標準如下:
(一)總成績第一名者,於總額度嘉獎三次範圍內敘獎,其敘獎人數最多以三人為限,且每人不得累計至記功額度。
(二)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視情節輕重簽辦懲處。
前項獎懲人員,由擬受獎(懲) 科(處、室)造具名冊,送交會計室依獎懲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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