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勘檢費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條
為收取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勘檢費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起造人申請新建或增建公共建築物者,應於申請時依下列標準繳納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設置之勘檢費:
一、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幣二萬元。
第4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未符合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設置規定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元。
第5條
非公共建築物自行提出勘檢申請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6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勘檢費或審查費,於主管機關勘檢或審查前自行撤回申請者,得申請無息退還。
第7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勘檢費及審查費,應納入高雄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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