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電信管道申請租用及管理維護要點
第1點
為規範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電信管道之租用、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特制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管道:指本園區設置用於容納電信、電訊、有線電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纜線(路)及其相關設備之管道。
(二)孔道:指電信管道之個別使用單元。
(三)申請人:指合法之電信、有線電視業者、公用事業單位、登記設廠於本園區內者或各級政府機關申請租用或續租電信管道者。
(四)租用人:指經核准租用電信管道敷設光纖電纜及其相關設備完成後之申請人。
(五)無權使用者:指未經合法申請許可而使用電信管道者或租用契約關係消滅但仍為使用者。
第3點
申請人申請租用電信管道,應填具租用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
(一)資格證明文件:
1.電信、有線電視業者或公用事業單位: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特許執照或建設許可證等之影本。
2.登記設廠於本園區內者:核准登記之公文影本。
3.各級政府機關應正式函文申請。
(二)敷設計畫書,應含:
1.敷設目的。
2.租用孔道、長度及預定期間。
3.敷設纜線(路)設備之規格(附參考圖片)、相關位置圖及平面圖配置圖。
4.敷設進度表。
5.相關敷設動線,與交通、安全及對其他孔道影響等問題之因應方式。
6.平時之檢查及維修作業程序書,及緊急應變措施。
7.現場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8.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申請租用案件經審查合格者,應依通知限期簽訂租用契約,契約書如附件一,逾期視同棄權。
第4點
前點租金按使用電信管道以每孔每公尺每個月租金新臺幣一點六五元乘以租用孔道總長度計收(單價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前項租金採按月計算,租金給付以一年為一期,第一年租金應於簽訂租用契約前支付,其餘年度租金應於前一年度租用契約屆滿日前一個月至屆滿日期間繳清該年度之全部租金。
前項年度租金,租用人應按年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至本局所指定之帳戶。
第一項所稱之孔道長度係以審核許可,並簽訂租用契約之電信管道長度為準。
第5點
前點租用期間應以年度承租為原則,並得一次簽訂多年度租用契約。
租用人於租用期間得延長租期或續租,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租用人於租期屆滿前,得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申請。
第6點
申請人簽訂電信管道租用契約前,應一併繳納履約保證金至本局所指定之帳戶。
前項履約保證金金額,依第四點第一項計算之年度應繳租金之兩倍計算。
第一項履約保證金於租用契約依前條所定租用期間屆滿後,無息退還租用人。
租用人如有使用不當致本局發生費用支出或其他損害,本局得逕自履約保證金扣減抵償。
前項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額時,本局得另行求償。
第7點
租用人開啟電信管道人、手孔進行纜線敷設、檢查、維修等作業前,應於開啟日七日前以書面申請許可。但因緊急事故,得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局後開啟,並應於開啟後三日內報請本局備查。
租用人於前項申請獲許可後,應於其單位門首及本園區適當地點公告開啟單位、時間、地點以及聯繫窗口資訊,並依道路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其他租用人如對前項公告有異議,得請本局協調。
第8點
租用人敷設之纜線及設備,應具有足以辨識租用人相關資訊之標示。
第9點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為違法敷設:
(一)未經審查許可並簽訂租用契約,或租用契約喪失其效力,仍為敷設者。
(二)敷設範圍與敷設纜線或設備與許可之敷設計畫書或租用契約不符者。
有前項第一款違規情事者,租用人應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提出契約變更,且一年內不得申請租用電信管道。
有第一項第二款違規情事,經通知限期改正未完成改正者,本局得終止其租用契約。
第10點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局得終止租用契約:
(一)租賃期間,因政策或公共利益需要者。
(二)租用人違反租用契約者。
(三)租用人違反原申請租用內容,經通知限期改正未完成改正者。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用契約,租用人得申請退還未到期之已繳租金。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終止租用契約,租用人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不予退還。
第11點
租用期間屆滿、契約終止或違法敷設者,租用人應於通知期限內負責拆除原敷設之纜線及設施,並應於施工前三天於拆除現場張貼拆除範圍之告示,以及負責拆除期間之交通引導或安全維護。
拆除過程所生之損害應由租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租用人逾期未拆除之賠償金應加徵原租金之一倍。
第12點
申請人如有道路挖掘之需求者,應另依臺南市政府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辦理申請道路挖掘埋設管線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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