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正當理由。
(二)審查與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提出之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及其申請之扣除或延展期間。
(三)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出之改善計畫。
(四)其他與本府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有關之事項。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地政局、財政稅務局及都市發展局代表各一人。
(二)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一人。
(三)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以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與建築工程、財務金融、會計(含政府會計)或地政相關領域學科二年以上者。
(二)現為或曾為執行與法律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公務人員、專門職業人員或其他從業人員。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4點
本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5點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6點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第7點
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內容應予保密。
本小組委員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第8點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區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相關事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派員辦理。
第9點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0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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