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點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為處理違反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經本局基於行政管理要求而分段或分期申請路證之計畫型挖掘案件,其複數路證同時違反本自治條例時,視為單一行為裁處。
¶第3點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應受裁罰,經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而未達法定罰鍰最高限或最低限,依違規情節仍屬過輕或過重者,仍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加重或減輕處罰,惟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違反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表
附件 違反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一
| 項次 | 違反法條 | 違反事件 | 裁處依據 |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 裁罰基準 |
| 1 | 第5條第1項、第2項本文 | 一、緊急工程,未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補辦申請。二、非占用道路時間達一定時數以上及非具有其他特定目的者,辦理人(手)孔蓋開啟、關閉或缺失改善工程,未以電話、傳真向主管機關、轄區警察分局完成報備或利用道挖系統建檔登錄即行施工。 | 第22條 |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提出申請或回復原狀;屆期未申請或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命其限期提出申請或回復原狀,屆期未申請或回復原狀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2 | 第5條第1項、第2項但書 | 一、於進行道路挖掘前,未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挖掘許可。二、緊急工程,未先以電話、傳真向主管機關、轄區警察分局報備或利用道挖系統建檔登錄,即行施工。三、人(手)孔蓋開啟、關閉或缺失改善工程,占用道路時間達一定時數 | 第22條 |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提出申請或回復原狀;屆期未申請或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5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8萬元罰鍰。(四)第4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命其限期提出申請或回復原狀,屆期未申請或回復原狀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附表二
¶附表三
| 處三萬 |
| 元以上 |
| 十萬元 |
| 以下罰 |
| 鍰,並 |
| 命其限 |
| 期提出 |
| 申請或 |
| 回復原 |
| 狀;屆 |
| 期未申 |
| 請或回 |
| 復原狀 |
| 者,得 |
| 按次處 |
| 罰。 |
¶附表四
| 二、非占用道路時 |
| 間達一定時數 |
| 以上及非具有 |
| 其他特定目的 |
| 者,辦理人( |
| 手)孔蓋開啟 |
| 、關閉或缺失 |
| 改善工程,未 |
| 以電話、傳真 |
| 向主管機關、 |
| 轄區警察分局 |
| 完成報備或利 |
| 用道挖系統建 |
| 檔登錄即行施 |
| 工。 |
¶附表五
| 一、於進行道路挖 |
| 掘前,未檢具 |
| 相關文件向主 |
| 管機關申請挖 |
| 掘許可。 |
¶附表六
| 處三萬 |
| 元以上 |
| 十萬元 |
| 以下罰 |
| 鍰,並 |
| 命其限 |
| 期提出 |
| 申請或 |
| 回復原 |
| 狀;屆 |
| 期未申 |
| 請或回 |
| 復原狀 |
| 者,得 |
| 按次處 |
| 罰。 |
¶附表七
| 二、緊急工程,未 |
| 先以電話、傳 |
| 真向主管機關 |
| 、轄區警察分 |
| 局報備或利用 |
| 道挖系統建檔 |
| 登錄,即行施 |
| 工。 |
¶附表八
| 三、人(手)孔蓋 |
| 開啟、關閉或 |
| 缺失改善工程 |
| ,占用道路時 |
| 間達一定時數 |
¶附表九
| | | 以上或具有其 |
| | | 他特定目的者 |
| | | ,於進行道路 |
| | | 挖掘前,未檢 |
| | | 具相關文件向 |
| | | 主管機關申請 |
| | | 挖掘許可。 |
| 3 | 第7條 | 一、未依許可期限、管線位置與深度、挖掘面積、交通維持計畫、施工計畫書及施工方法等許可之事項辦理。二、因緊急需要須於許可施工日前施工,未檢具原許可證提出申請。三、未能於許可期限竣工,且未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四、中止施工或原許可施工之內容需變更,未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中止或變更。 | 第22條 |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提出申請或回復原狀;屆期未申請或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 一、 違反本條規定,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命其限期提出申請或回復原狀,屆期未申請或回復原狀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4 | 第14條 | 未於道路挖掘施工前查詢及辦理下列事項:一、依道路復舊需求蒐集現場資料,或於必要時調查地下埋設物位置及深度。二、挖掘路段內之地下管線屬特高壓、輸油、瓦斯及其他相類管線者,應 | 第22條 |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命其限期提出申請或回復原狀,屆期未申請或回復原狀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附表十
| 處三萬 |
| 元以上 |
| 十萬元 |
| 以下罰 |
| 鍰,並 |
| 命其限 |
| 期提出 |
| 申請或 |
| 回復原 |
| 狀;屆 |
| 期未申 |
| 請或回 |
| 復原狀 |
| 者,得 |
| 按次處 |
| 罰。 |
¶附表11
¶附表12
| | 先通知該管線機構。三、將許可證送至轄區警察分局報備。四、申請挖掘路段為新鋪道路而未列入禁挖路段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確認。五、準確量測預定施工地點,並標定管溝位置及寬度。 |
| 5 | 第15條第1項、第2項 | 一、道路挖掘施工期間,未指派所屬人員或監造廠商之監造人員監督施工品質。二、施工現場無施工廠商之現場管理人員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三、監造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未經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取得證照,或未於施工期間全程配戴證照。 | 第23條 | 處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1千元罰鍰。(二)第2次處2千元罰鍰。(三)第3次處3千元罰鍰。(四)第4次處4千元罰鍰。(五)第5次處5千元罰鍰。(六)第6次處6千元罰鍰。(七)第7次處7千元罰鍰。(八)第8次處8千元罰鍰。(九)第9次以上處9千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6 | 第18條 | 本府或其他機關興辦工程涉及管線遷移、新設管線埋設分配,及人(手)孔蓋下地者,管線機構未與主管機關協商,或未依協商事項辦理。 | 第21條 |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辦理完成;屆期未完成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命其限期辦理完成,屆期未完成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 |
¶附表13
| | | | | | 罰。 |
| 7 | 第19條 | 一、經主管機關抽驗或查核結果不符規定。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抽驗、查核,或於抽驗、查核時未向主管機關提出說明、維持管制交通、提供抽驗器材、機具、相關文件或不負擔試驗費用。 | 第26條 |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8 | 第25條 | 因挖掘致道路、管線或其他設施物毀損,且影響公共安全或通行情節重大者。 | 第25條 |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 一、 裁罰基準如下:(一)阻礙交通影響公共通行者處5萬元罰鍰。(二)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者處7萬元罰鍰。(三) 致人傷亡者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命其限期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每次加計裁罰1萬元;累加裁罰至最高額後,均以最高額連續罰之。 |
| 9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4、6款、第3項 | 一、管線機構於占用道路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施工材料、機具、交通錐、連桿及警示燈等施工物品未妥為放置。(二)未於施工現場前適當距離之路段,設置車道縮減警示及派員指揮交通,引導行人及車輛通行。(三)同時於同一道 | 第24條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附表14
| 命其限期回復原狀,屆期未 |
| 回復原狀者,得累加次數連 |
| 續處罰,每次加計裁罰1萬 |
| 元;累加裁罰至最高額後, |
| 均以最高額連續罰之。 |
¶附表15
| | 路兩側挖掘施工。(四)施工現場未設置施工告示牌,或未於施工告示牌上張貼道路挖掘許可證。(五)未於每日施工前使用道挖查報程式進行施工前通報。(六)未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針對特定施工路段或一定規模工程之施工中即時影像傳送至指定之資訊系統。二、經主管機關命暫停施工而不從者。 | 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 10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 | 未依規定之停檢點拍攝自主品管,或拍攝之照片不符合規定。 | 第24條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1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2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3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4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5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6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7萬元罰鍰。(八)第8次處8萬元罰鍰。(九)第9次處9萬元罰鍰。(十)第10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11 | 第16條、 | 道路挖掘施工時, | 第24條 | 通知限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 |
¶附表16
| 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使用切割機按原標定線,以平直、全厚度方式切割,或損壞其他管線、設施及管溝範圍外之路面。二、任由排水、泥漿漫流、棄渣土污染路面、施工路段塵土飛揚、施工材料及回填料堆置工地現場,或違反其他依法令應禁止之事項。 |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12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 | 道路挖掘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未於施工圍籬或交通管制設施撤除前運離。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13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 | 未於非施工時段將已挖掘而尚未回填之管溝加蓋止滑蓋板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警示措施。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 |
¶附表17
| | 止滑蓋板未與路面保持平順,或於開放通行時產生噪音。 | 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14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辦法第6條 | 臨時性修補未確實回填、夯實,修復路面不平整、平順或有粒料分離之情形。未於臨時性修補之路面噴上預計刨鋪時間。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15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 | 未檢附相關技師簽證之結構計算書送主管機關備查,而埋設之地下管線管頂距離路面在人行道少於五十公分,在道路少於一百二十公分。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 |
¶附表18
| | | | 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16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 |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未採用添加本府環境保護局所產出焚化再生粒料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回填管溝。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17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9條 | 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期限,而未於管溝回填完成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路面修復。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 |
¶附表19
| | | |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18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 | 一、 未於修復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未依原有之結構、厚度及材質修復路面。二、 路面以磚面修復者,未以整磚方式修復。三、 路面以瀝青混凝土修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寬度八公尺以下之道路,未按道路全寬、寬度超過八公尺之道路,未按挖掘範圍內之車道全寬刨除及修復原路面之瀝青混凝土。(二)瀝青混凝土溫度未達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三)未於原路面切割縱面先塗抹瀝青粘層,再均勻鋪灑瀝青透層於已夯實完成之底層上後,分層均勻鋪築壓實。(四)回填管溝範圍之修復厚度,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三、修復厚度少於規定厚度零點八五倍時,應通知限期挖除重新施作;修復厚度少於規定厚度,但在規定厚度之零點八五倍以上且無安全疑慮者,得視為無法改善,逕予處罰。 |
¶附表20
| | 寬度八公尺以下之道路少於十公分;寬度超過八公尺未滿二十公尺之道路,少於十五公分;寬度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少於二十公分。(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回填管溝範圍以外之修復厚度低於五公分。四、管線機構於修復路面時,對其管理且未下地之人(手)孔、閥箱等設施,未與銜接路面保持平整。 |
| 19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 | 管線機構於道路設置之人(手)孔、閥箱或中心樁(含基座)等設施延伸至路面之蓋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頂面未固定與路面齊平密合,並保持平順。二、強度未能負荷載重車輛通行或產生噪音。三、與銜接路面產生高低差,或表面花紋已磨損致原有防滑功能已減損或滅失時,未即時改善或更換。四、孔蓋面積達九百平方公分以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附表21
| | 上者,抗滑能力以「英式擺錘抗滑試驗」於濕環境下實測抗滑值未達抗滑係數五十BPN以上。 |
| 20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 | 一、辦理人(手)孔、閥箱等設施之提升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未實施十至十五公分內平行等寬路面切割,或其周邊未使用與高強度早強混凝土相當或經由主管機關認定之材料填充。二、周邊鋪面老舊、破損或平整度不佳,仍實施十公分至十五公分內之平行等寬路面切割工法。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21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 | 一、路面修復完成後,管線機構未就損壞之標誌、標線或其他設施物回復原狀。二、路面修復完工平整度不符合規定。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三、 平整度標準差超過三‧〇公厘至三‧二公厘以下且無安全疑慮者,得視為無法改善之情形,逕予處罰。 |
¶附表22
| | | | 善者,得按次處罰。 |
| 22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 | 道路挖掘施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線機構未立即通報有關機關處理並副知主管機關:一、損壞道路及附屬設施或其他管線。二、因安全設施不當或修復不符規定而有致生交通事故之虞。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或認有必要通報之情事。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3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4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5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6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7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8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9萬元罰鍰。(八)第8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23 | 第16條、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 | 一、未於道路挖掘許可期限末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據工程實際施工內容至道挖系統申報完工回報作業。二、依前項規定申報時,結案資料漏未檢附、欠缺或更新之管線圖資未依臺南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辦理。 | 第24條 |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一)第1次處1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2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3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4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5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6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7萬元罰鍰。(八)第8次處8萬元罰鍰。(九)第9次處9萬元罰鍰。(十)第10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24 | 第16條、 | 結案資料或會驗結 | 第24條 | 通知限 | 一、 依違規次數裁罰如下: |
¶附表23
| 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 | 果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 |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就得改善之情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第1次處1萬元罰鍰。(二)第2次處2萬元罰鍰。(三)第3次處3萬元罰鍰。(四)第4次處4萬元罰鍰。(五)第5次處5萬元罰鍰。(六)第6次處6萬元罰鍰。(七)第7次處7萬元罰鍰。(八)第8次處8萬元罰鍰。(九)第9次處9萬元罰鍰。(十)第10次以上處10萬元罰鍰。二、 除依前述規定裁罰外,並就得改善之事項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累加次數連續處罰。 |
| 備註:本基準表所稱「違規次數」:一、於項次1、項次2、項次3第三點及第四點,係指同一管線機構、法人及自然人,同一年度內被查獲本項次違規事實並經裁處之累計次數。二、其餘項次,係指同一路證,同一年度內被查獲本項次違規事實並經裁處之累計次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