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

桃園市 114.03.11 府交停字第1140057117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頓停車秩序並有效管理路邊停車,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基準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3點

本市設置路邊停車場,應考量道路寬度及停車需求等狀況,依附表一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路邊汽車停車位原則以順向平行方式設置,得視道路寬度、兩側土地使用及路型條件等因素,設置各種角度之停車位,但應緊靠路邊劃設。
(二)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及專用性停車位,得視停車需求、設施供給、交通管理等情形設置,設置圖例如附表二。
1、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限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之車輛停放。長度最小六公尺,寬度除平行停車外,應包括停車區及上下車區,單一停車位之停車區寬度最小二公尺,上下車區寬度最小一點五公尺;相鄰停車位得共用上下車區。並於明顯處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標誌及標線,格位內繪設藍色標線。
2、共用臨停區,限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計程車、長照車及復康巴士裝卸貨物或接送乘客停放使用。長度最小六公尺,寬度最小二公尺,停車位內繪製共用臨停區及累進費率字樣。並於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格位內繪設黃色標線。
(三)單側規劃路邊停車位之道路,應於另一側劃設禁制標線或設立禁止停車標誌。

第4點

路邊收費停車場在停車路段之起迄點應分別設置收費告示牌;較長之路段得於中間適當位置增設之。

第5點

設置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路邊機車停車位,應考量道路寬度及周邊停車需求等狀況,依附表一及下列原則繪設停車位。
(一)機車停車位以劃設於路邊停車帶為原則。
(二)如人行道上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由主管機關洽人行道主管機關評估設置停車彎,無法設置者,應維持一點五公尺以上人行淨寬。
(三)設置斜角式機車停車位及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得視道路寬度、停車需求、設施供給及交通狀況等情形設置,設置圖例如附表三。
1、機車停車位以直角式為主,垂直於路緣,長度二公尺以上, 寬度零點八公尺以上。若因路寬不足,可設置斜角式,以四十五度為原則,佔路寬一點六公尺。
2、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應於明顯處設置身心障礙者專 用機車停車位標誌及標線,並於格位內繪設藍色標線。

第6點

自行車停放區得由本府考量停車需求後,於人行道上設置,並保留一點五公尺以上人行淨寬。

[附件] 附表一

附表一:路邊停車場設置條件與道路關係表
車道數設置條件設置情況
雙向兩車道以上外側車道設置停車位後車道淨寬達三公尺以上得設置
雙向兩車道外側車道設置停車位後車道淨寬達二點八公尺以上得設置
雙向單車道單側設置停車位後車道淨寬達五點二五公尺容許單側停車
雙側設置停車位後車道淨寬達五點二五公尺容許雙側停車
單行道單側設置停車位後車道淨寬達二點八公尺以上容許單側停車
雙側設置停車位後車道淨寬達二點八公尺以上容許雙側停車
附件 附表一.pdf
附件 附表二.pdf
附件 附表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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