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搭建臨時工務所處理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1.01.04 北府工建字第1001823765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下稱:本府〉,為加強公共工程興建施工環境品質管理,規範臨時工務所之設置,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點

因配合公共工程搭建之臨時工務所,免申請建造執照。

第4點

依前項規定搭建之臨時工務所,其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容許使用項目及開發許可之規定,但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主管機關同意許可,不在此限。

第5點

臨時工務所設於公共工程工區範圍內,由工程主辦單位逕行核准,並於開工前通報主管機關備查;如該臨時工務所須佔用道路者,應於開工前徵得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可施作。

第6點

臨時工務所設於公共設施用地內,須徵得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工程主辦單位檢附臨時建築之相關圖說及拆除切結書送管理機關備查。

第7點

臨時工務所設於其他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外),由工程主辦單位核准後檢附下列文件送管理機關備查:
〈一〉臨時工務所用地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有效期限三個月)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拆除切結書(切結工程完工後,七日內拆除)。
〈三〉用地如屬「田、旱」之地目,應檢附「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終止租約證明書」。
〈四〉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五〉臨時工務所之相關圖說(配置、平面、立面、剖面及結構圖)。
〈六〉用地如涉及山坡地變更地形、水土保持事項,須另依規定辦理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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