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臺南市 114.11.26 府地用字第1140824086號 函

第1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案件,特設臺南市政府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為審議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檢討變更、第一次劃定資源型使用分區面積達一公頃以上,及位屬已劃定設施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之案件。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農業局代表二人。
(二)水利局代表二人。
(三)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水利署或其所屬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五)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或其所屬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農糧署或其所屬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七)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或其所屬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八)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4點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指派,辦理本小組幕僚事務。

第5點

本小組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6點

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位擔任主席。

第7點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8點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

第9點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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