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拆除及清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之違規工作物作業要點
第1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之違規工作物之拆除及清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府辦理違規工作物強制拆除與清理,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及清理工作物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屆期未完成者,依法強制拆除及清理。
第3點
違規工作物拆除與清理之日期、時間、應負擔之概估費用及行政救濟方式等,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第4點
違規工作物拆除與清理完成後,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
第5點
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理實際所需費用,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或自其繳納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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