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作業要點

臺北市 109.10.27 (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0310381號

第1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臺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
(一)都發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三)建管處代表一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五)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第3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申請增加高層建築物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者
(三)經認定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虞者
(四)其他經都發局認定得辦理預審者。

第4點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第5點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由建管處副總工程司兼任;置幹事二人,均由建管處指派承辦人員兼任;並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小組決議設立之。

第6點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7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預算支應。

第8點

本小組委員對於預審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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