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審查利用農業用地設置電動公車總站作業要點
第1點
為利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設立電動公車總站時,申請本市境內土地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依公路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之二規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3點
本要點所稱電動公車總站,係指停車場法所定之路外停車場並供電動公車停放。
第4點
申請業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送本局審查:
(一)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應提供之必要書件。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基地四周退縮及綠化配置圖說,包含基地鄰接主要道路側退縮一點五公尺作為人行空間,並於邊界設置一點五公尺綠化帶,且植栽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基地土地總面積百分十。
(四)汰換電動公車期程計畫書。
第5點
經本局核定免繳回饋金後,申請業者應依前點書件辦理;倘未依前點書件辦理者,本局將函報地政機關恢復原農地使用並由申請業者補繳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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