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程序,以維護公共安全,特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本程序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2點
本程序所稱臨時建築物係指臨時商品藝文展覽場、演藝集會場所、攤販集中場、競選辦事處或其他類似場所。
第3點
申請人應委託建築師及相關技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並於各項活動前十日內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搭建臨時性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臨時建築物內及舞台上活動人數之審核,應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建築師委託書。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於道路用地申請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者應依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項活動使用新北市道路管理規定先取得使用道路許可證明)。
(五)基地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料圖、周邊交通影響範圍圖及消防安全逃生動線圖。
(六)機電設備圖及結構計算書圖(應由專業技師簽證,並以第二款活動人數作為結構計算之依據)。
(七)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
(八)拆除切結書。
(九)申請演藝集會活動時,應檢附管區警察單位核准文件。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消防設備圖說、交通影響說明送本府消防局及交通局審查,經核可後始得施工。竣工後應申請竣工勘驗,經本局及消防局勘驗合格後,核發臨時使用許可(憑接臨時水電)。
如使用已完成結構體尚未申領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者,應由申請人併同該建築物之承造人(即起造人、監造人具名)檢附使用為競選辦事處之說明書、第一項規定書圖文件(第四款除外)及安全維護計畫(經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證申請範圍之使用安全)向本局(施工科)備查。
第4點
申請使用期間在三日以內之各項短期活動,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即可搭建臨時建築物,不受前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第五點規模之限制。但需接臨時電者,應於竣工前三日檢附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書圖文件及竣工相片,報本局備查後始得使用。
第5點
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無頂蓋之臨時舞台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無壁體之臨時攤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即可搭建,並將核准圖說副知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管,免依第三點規定申請核准。
前項臨時建築物於拆除完畢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管申請解除列管。
第6點
臨時活動或展演場所使用期滿後應於七日內自行拆除完畢;如有正當理由,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延長拆除期限;逾期未拆除者,以違章建築論處。
第7點
臨時建築物有展期使用之必要,應於原核准使用期限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使用期限(含原核准使用期限)除另有規定或經本府簽奉核准外,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經核准後始得延長使用期限:
(一)經消防局審查合格之消防設備圖說。
(二)機電設備圖說。
第8點
臨時建築物依第三點規定申請核准後,由本局副知本府勞動檢查處實施勞工安全檢查。
依第四點及第五點申請搭建臨時建築物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時應副知本府勞動檢查處實施勞工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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