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非住宅區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執行原則
第1點
執行目的:
為遏止起造人、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之二次施工行為,以維護市民合法居住環境,特訂定本執行原則。
第2點
複查對象:
座落工業區、工商綜合區、旅館區、商業區及其他類似分區之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執行程序如附圖)。
第3點
複查範圍及項目:
(一)抽查範圍:共用部分及一定比例之專有部分(抽查比例如附表)。
(二)如屬陳情案或專案列管者,專有部分抽查數量增為前項規定之一點五倍以上,另屬陳情明指違規之項目,列為必要抽查之位置。
(三)重點抽查項目:
1、共用範圍:樓梯、梯廳、屋頂突出物、挑空挑高處、昇降設備、機房、綠化設施、停車空間(含機械停車設備)等項目。
2、專有範圍:門窗、挑空挑高處、陽台、露臺、高層燃氣設備區劃、變更使用行為及室內裝修行為。
3、其它與原核定項目不合之變更者。
第4點
違規處理及列管方式:
(一)查有涉及二次施工案件將立即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網頁辦理公告(揭露建案名稱、建案地址、起造人、違規事項等相關資訊),並得通報本府法制局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單位。
(二)查獲違規情事,除依法要求限期內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必要時得依法辦理強制拆除,本局並於二個月後派員複查,屆期如仍未改善將依法查處,嗣後每二個月巡查一次,並予以列管一年。
第5點
改善原則:
依下列各款規定改善並送請本局備查完成後,將於本局網站撤除違規公告。
(一)期限:接獲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改善完成資料送本局備查。
(二)改善規定:應檢附使照範圍全部戶數之相同位置現況或改善資料。
(三)檢附文件:改善及自主檢查位置照片及清冊(紙本1份、光碟2份),並應檢附改善前、中、後照片及拍攝位置圖。
第6點
改善標準:
經查獲涉及違反建築物合法使用時,其改善標準如下:
第7點
本執行原則自發布日起施行,如有補充事項,將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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