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代金收支作業要點
第1點
為落實本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代金(以下簡稱本代金)專款專用,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代金,指依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第十點規定,所折繳之代金。
第3點
本代金之用途,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4點
本府各需地機關應將其上年度實際支用本代金情形,於每年二月底前,函送本府都市發展局。
本府都市發展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前項資料彙編本代金收支統計表並預估下年度本代金收入,俾本府各需地機關提編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計畫概算。
第5點
本府各需地機關使用本代金時,應循年度預算編審程序辦理,並註明都市計畫區名稱及金額。
第6點
各都市計畫區年度代金收支之決算有餘額者,得繼續使用之。但不得逾三個年度。
逾前項但書期限仍未使用完畢之代金,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歲入退還暫存,於有使用需求時,再納入預算辦理。
第7點
本要點各項表格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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