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都市計畫審議收費標準
第1條
為收取審議變更都市計畫案件及擬定細部計畫案件之費用,以支應審議作業之行政成本,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3條
審議變更都市計畫案件或擬定細部計畫申請案件之審議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每案新臺幣十萬元。
二、同一案件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達三次以上,第四次起按次加收新臺幣二萬元。
第4條
前條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費用;屆期未完成繳納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並退回申請書件。
第5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收審議費:
一、屬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迅行變更案件。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辦理。
三、其他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第6條
本標準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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