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工務局0121震災後經緊急評估為危險建築物解除列管案件抽查作業原則
第1點
為督促0121震災後經緊急評估為危險之建築物(紅、黃單)落實執行修繕、補強及拆除,以確保善款補助之目的,避免浮濫,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抽查作業執行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使用管理科人員負責案件資料整備、抽查、聯繫及行政協調。
(二)委由專業技師至現場對修繕、補強或拆除情形進行專業審查,並提供必要技術意見。
第3點
危險建築物經解除列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抽查:
(一)拆除補助案件:全部抽查。
(二)紅單修繕補助案件:免抽查。
(三)黃單修繕補助案件:修繕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全部抽查;修繕金額於新臺幣60萬元以上且未達100萬元者,隨機抽查案件數量為總案件數的10%。
第4點
抽查作業應每月進行一次,由本局使用管理科於每月10日前造列抽查案件清冊,擇期完成抽查作業。
第5點
經抽查不合格者,撤銷原解除列管之行政處分,並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原核定補助函所定期限内完成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未完成者,即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項、第125條但書及第12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全部或一部補助並追繳該廢止部分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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