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太陽光電道路挖掘及施工自主管理注意事項
第1點
為加強太陽光電業者落實道路挖掘及施工自主管理,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依電業登記規則申設之太陽光電案場且涉及電源線道路挖掘者。
第3點
太陽光電業者應依循各道路主管(權責)機關之規定申請道路挖掘許可,除應遵守道路主管(權責)機關關於道路施工、修復、維護管理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施工資訊揭露與路權申請
1.太陽光電業者依電業登記規則辦理之籌設或擴建許可說明會,應說明電源線施工及車輛機具通行之路徑規劃構想。
2.太陽光電業者依電業登記規則辦理之施工前工程計畫地方說明會,應於工程概要與保障公共通行及其替代措施內容,明確說明電源線道路挖掘施工之路徑。
3.太陽光電業者辦理前開施工說明會時,應提供案場施工單一窗口,並承諾道路完工後會符合道路主管(權責)機關之修復規定,以負起道路修復之責任,且做成會議紀錄納入相關電業申辦之計畫書。
4.太陽光電業者辦理道路挖掘施工前,須善盡地方溝通並應依規定申請路權,及取得該道路主管(權責)機關之施工同意文件。
5.太陽光電業者辦理道路挖掘施工前,應以書面通知施工範圍內所在里里長及區公所並於施工道路電線桿張貼施工宣導單,以利民眾提早因應。
(二)施工階段
1.太陽光電業者於道路挖掘施工前,建議以照片、影片及文字等方式記錄道路現況,並連同道路施工路徑圖(須標明圖例、比例尺)函送道路主管(權責)機關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並自行留存至少二年,以作為釐清施工前道路之狀況。
2.道路挖掘施工之路徑,如造成路面龜裂、下陷變形或破損等情形,太陽光電業者應積極配合道路主管(權責)機關之規定及要求辦理緊急處置。
(三)完工階段
1.太陽光電業者於各路段施工完成後,應檢附道路施工路徑圖(須標明圖例、比例尺)、道路修復完成檢核表(如附件)及道路主管(權責)機關確認道路修復完成之證明文件,函送道路主管(權責)機關及本局,並自行留存至少二年。
2.太陽光電業者於申請電業執照時,應檢附道路修復完成檢核表,俾憑本局納入地方政府審查意見。
3.太陽光電業者未確實製作或檢附道路修復完成檢核表,本局將轉知道路主管(權責)機關依市區道路條例、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處理。
第4點
其他事項
(一)有關道路損壞修繕或賠償事宜,應由道路主管(權責)機關優先溝通協調。經協調後仍有爭議或溝通無效,相關單位及人員可檢附陳述及佐證資料,函送本局轉送至經濟部能源署地方光電工作站進行調解。
(二)中央已成立跨部會「打擊妨礙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如有必要,相關單位及人員得檢附陳述及佐證資料提報至聯繫平台,以維護民眾、機關及太陽光電業者之權益。
(三)道路挖掘施工涉及私有土地所有權爭議時,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處理。
(四)本注意事項公告實施前,尚未取得電業籌設之施工許可者,仍應適用本注意事項;已取得電業籌設之施工許可者,仍應符合第三點(三)完工階段之規定,應檢具道路修復完成檢核表等佐證資料,俾憑本局納入經濟部能源署電業執照之地方政府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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