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有關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之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農業局提出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自申請土地都市計畫發布前至今,每三年連續之航照圖。
(四)申請土地現況照片至少四張。
(五)其他足堪證明持續作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證明文件(如附表)。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3點
本府為辦理本要點之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成員由本府農業、地政、工務、都市計畫等相關機關派員組成之,並得邀請專業機關單位協助審查。
第4點
申請土地經審查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至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申請:
(一)作雜木林(森林)或保育使用。
(二)未作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使用。
(三)有違規使用之情事。
(四)妨礙本細則第二十七條保護區之劃定目的。
(五)依檢附資料無法審認土地使用情形。
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足認申請土地係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未停止其使用。
第5點
本府於審查過程中,認有必要請申請人舉證時,申請人負有提供相關證明之義務。
第6點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應駁回其申請。
附表
| 項目 | 文件 | 備註 | |||
| 主要佐證資料 | 航照圖 | 應檢附自該申請土地之都市計畫發布前至今,每三年連續之航照圖。都市計畫發布日期請向本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航照圖請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或工業技術研究院等相關機關申請。 | |||
| 其他佐證資料 | 1 | 農業用水用電證明 | 洽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查詢。 | ||
| 2 | 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 洽各地農會查詢。 | |||
| 3 | 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 如中央主管機關停灌公告等。 | |||
| 4 | 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 | 不含人力培訓類。 | |||
| 5 | 依法辦理休耕、休養、停養之證明文件 | ||||
| 6 | 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 ||||
| 緣由,致無法實際供農 | |||||
| 作、養殖、畜牧生產使 | |||||
| 用之證明文件 | |||||
| 7 | 其他足堪證明持續作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證明文件 | 其他足堪證明持續作農 | 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糧政空間資訊系統建置資料、地籍登記資料、稅籍資料等。 | ||
| 作、養殖、畜牧生產使 | |||||
| 用之證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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