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土地改良物認定及處理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係指經投施勞力、資本,增加土地之使用價值而尚未失其效能之建築物、工事及其他水利、土壤之改良而言。
第3點
前點所稱之土地改良物,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因地籍重測結果所致且非因都市計畫變更產生之原有合法建築物。
(二)屬公有之花台、巡守崗、警衛亭等設施。
(三)無立柱且無影響公共安全及通行者之遮雨棚。
(四)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農作物所有權人共同出示捐贈同意書,並經受贈單位同意受贈之農作物等。
非屬前項但書第三款之遮雨棚,以支架座落送出基地之全部垂直投影面積計算占用範圍,並依第四點規定處理。
第4點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處理原則如下,申請人得擇一辦理:
(一)清理土地改良物:
申請人清理土地改良物後拍照並由土地管理機關確認及同意受贈與管理。
(二)辦理地籍分割:
申請人將土地改良物所占土地部分辦理地籍分割後捐贈無土地改良物之土地。
(三)土地改良物所占土地面積無償捐贈不計入容積移轉:
申請人無法或不願清理,而自願無償捐贈該土地改良物所占投影土地全部面積,以其所持有該筆土地之面積扣除該投影土地全部面積,剩餘之土地面積才計算可移轉容積量,並切結該土地改良物無租賃關係及未來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四)雖非屬土地改良物,惟基於安全與環境維護,應予移除或整理者:
1、環境維護需求:現況雜草生長、垃圾廢棄物堆置、車輛停放及活動式攤販等,清(拆)除後方可受贈。
2、安全需求:現況係為無立柱雨遮等,但若影響公共安全及通行,仍需清(拆)除後方可受贈。
依都市計畫書內容表明由中央土地管理機關受贈管理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若中央土地管理機關不同意受贈與管理,即由本府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受贈後,受理該筆土地辦理容積移轉。
前兩項處理原則流程如附圖。
第5點
送出基地及土地改良物範圍如經地政機關人員現場指界仍難確認時,申請人應自行辦理土地鑑界釐清後,由土地管理機關確認及同意受贈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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