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建築技術諮詢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申請建築技術諮詢者,應於申請時按每一提案繳納諮詢費新臺幣一萬元。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諮詢者,免收費用。
第4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諮詢費,於諮詢會議召開三日前以書面自行撤回申請者,得申請無息退還。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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