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臺南市 114.11.18 南市工使一字第1141568159號 函

第1點

本要點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第2點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五)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肢體、視覺、聽覺障礙等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最少為一人,合計其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四十。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選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情府層長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局應予補聘,補聘組員之任期至原組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4點

本小組置幹事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召集人就業務單位人員派兼之。

第5點

本小組依任務需要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組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6點

召集人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團體兼任之組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7點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組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8點

本小組決議事項,得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第9點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組員對於相關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第10點

本小組組員、總幹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於出席會議時按次支給出席費。

第11點

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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