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辦理殯葬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5.07.22 新北府民殯字第1053466379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達到永續使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已取得合法登記之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
(二)公開說明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或一般性之計畫、方案或政策,在未經確定或法定程序確定前,為廣徵不同意見以作為後續確定過程參考,事前對特定或不特定對象召開說明並聽取意見之會議。

第3點

申請殯葬設施興辦事業,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書,向本府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

第4點

興辦事業計畫書之審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書面初審: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書,由本處初審,檢視文件是否備齊;未備齊者,申請人應依期限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二)機關會審:興辦事業計畫書,應依殯葬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附件一)所列審查事項,逐項依法審查,並逐項簽註具體意見,作為准駁之依據。
(三)現場會勘:機關會審後,由本處辦理現場會勘(附件二),並通知申請人到場。現場會勘後,有修正意見時,申請人應依期限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四)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書審查通過後,由本府核准之。核准前不得為任何開發行為;核准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者,申請人應備具相關文件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報本府核准。

第5點

申請人申請設置或擴充私立公墓時,其屬專供樹葬者,不得小於二公頃。
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應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所定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

第6點

興辦事業計畫書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並裝訂成冊:
(一)殯葬設施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書(附件三)。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1、建築計畫(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維護計畫)。
2、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三)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地號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地號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申請設置地號範圍應著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各樓層地板面積使用用途配置圖表(含應有設施)。
(七)收費及管理規定內容應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與維護事項及收費標準,並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八)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十)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供殯葬設施興辦事業計畫使用之同意書。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於核准變更後變更編定同意書。
(十二)如屬山坡地者,檢附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規定之文件。
(十三)交通影響評估或交通影響分析。
(十四)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之查詢結果。(附件四)
(十五)計畫用地屬農業用地者,應提出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十六)興辦事業計畫區位適宜性檢視表。(附件五)
(十七)委託書、委託規劃單位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技師證照。
(十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
(十九)申請基地前道路是否已完成現有巷道認定之證明文件(私設通路同意書)。
(二十)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文件。

第7點

申請人提出之殯葬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如當地居民對該申請之殯葬設施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有疑慮,應由申請人與當地居民協調疏處或召開公開說明會。

第8點

興辦事業計畫書經本處核准後,除有特殊情形報本處延長者外,申請人應於核准日起一年內檢附雜照或建造執照開工證明,未於期限內檢附者,或未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者,應廢止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第9點

興辦事業計畫書核准後,申請人應確實依原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辦理,若因相關法令規定修正,致興辦事業計畫無法執行時,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事宜。

第10點

本要點施行前已受理未辦結之案件,其相關程序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附件 附件一新北市政府辦理殯葬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殯葬處).PDF
附件 附件二新北市政府辦理殯葬設施興辦事業計畫現場勘查表.PDF
附件 附件三新北市政府辦理殯葬設施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書.PDF
附件 附件四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之查詢結果.PDF
附件 附件五新北市政府檢視興辦事業計畫區位適宜性檢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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