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計畫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風貌保存原樣復舊及風格管制建築物補助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經都市計畫劃設為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區內屬風貌保存、原樣復舊及風格管制建築物之重建、整建、修建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
第3點
本要點所稱建築物係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以風貌保存或原樣復舊或風格管制方式申請重建、整建、修建之建築物。
第4點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或中央補助款支應。
建築物之補助申請程、補助範圍及補助區位之優先順序依個案之實際情形另行公告。
補助費用之撥款時程,得視經費情形酌予調整,並另行公告。
第5點
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認屬風貌保存或原樣復舊或風格管制之建築物,其重建、整建、修建之監造及工程費用之申請補助,以門牌編訂為個案認定標準,並應分別備妥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監造費用補助之申請,應提出下列文件:
1、監造費用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2、授權委託書(附件二)。
3、監造補助費用契約書及暨委任書(附件三)。
4、產權證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合法房屋證明或建築執照影本)。
5、土地面積(附一樓建築平面配置圖)。
6、監造契約書影印本。
(二)工程費用補助之申請,應提出下列文件:
1、工程費用補助申請書(附件四)。
2、授權委託書(附件五)。
3、工程費用補助契書約及委任書(附件六)。
4、產權證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合法房屋證明或建築執照影本)。
5、土地面積(附一樓建築平面配置圖)。
6、工程契約書影印本。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優先順序如下,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
(三)使用人,但須檢具水、電繳費證明及稅籍、戶籍證明至執行機關,經相關單位檢定後,始得為申請人並應切結(附件七)。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執行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時,應附具委託書。
第6點
申請補助之額度如下,並應經執行機關核定:
(一)監造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規定之標準計算。
(二)工程費用:比照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第五點中針對歷史建物及歷史街區之說明辦理。
前項補助費用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執行機關得要求改善或取消補助或扣減補助額度,其扣減額度由執行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調整。
受補助者經取消補助通知限期返還,逾期仍不返還者,除依法追還外,五年內執行機關得不受理其依本要點之補助申請。
第7點
補助費用撥款時程如下:
(一)監造費用分二期撥款:
1、第一期:設計圖說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及提送監造計畫書至執行機關備查後,六十日內撥付補助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工程竣工經執行機關勘驗通過,並檢附完工驗收證明文件後,六十日內撥付剩餘補助費用。
(二)工程費用分二期撥款:
1、第一期:施工計畫書提送執行機關備查及工程開工經執行機關勘驗確認後,六十日內撥付補助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工程竣工經執行機關勘驗通過,並檢附完工驗收證明文件後,六十日內撥付剩餘補助費用。
第8點
接受補助之建築物,除由受託建築師監造外,執行機關得於工程進行期間進行必要之勘驗;工程竣工時,執行機關得會同受補助者進行勘驗。
前項勘驗執行機關得委託專家學者協助辦理。
受補助者、監造單位或工程承攬廠商拒絕前項之勘驗者,執行機關得不予以撥付或酌減剩餘補助費用。
第9點
執行機關應要求受補助者在工程契約書中,加註建築物之保固期限。
第10點
補助契約應加註重建、整建、修建後之建築物,除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非經執行機關同意,十年內不得任意變更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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