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核發及補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收費標準

臺南市 115.03.10 府法制字第1150336140A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1條之1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2條

申請核發或補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應繳納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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