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指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之證明文件。
第4條
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向本局、新北市各區公所或特定區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且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五十筆,不同地段並應分別申請。
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應繳納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超過五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二十元;增加證明書之份數者,每增加一份加收二十元。
特定區管理機關得另行訂定收費標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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