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案件審查作業規定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快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案件之辦理時程,有效控管審查進度,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2點
本作業規定所稱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案件(以下簡稱個變案件),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之迅行變更案件。
第3點
本府受理個變案件之審查作業,其各階段之補正期限依下列情形辦理,並以通知發文日之次日為始日:
(一)第一階段:
1、由所屬之主政機關(即城鄉發展局)形式審查,書圖文件不完備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期限為三十日。
2、若經提本府變更認定會議者,依研商結論,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期限為六十日。
(二)第二階段:
個變案件經提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過後,須依小組委員意見補充資料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期限為六十日。
(三)第三階段:
個變案件經提本委員會大會審查後,須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期限為六十日。
(四)第四階段:
個變案件經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及大會審查須補正者,比照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辦理。
前項各款之補正期限,遇特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經申請並簽報核准者,得酌予展延,原則並以一次為限。
個變案件屬第一階段者,因涉及其他地主土地協調事項或相關規劃整合性問題時,經申請並簽報核准者,其補正期限得展延六十日,原則並以一次為限。
個變案件屬第二階段或第三階段或第四階段者,因併行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或交通衝擊影響分析未能終結之故,其補正期限得展延一百八十日。但屬其他機關審查要求,經取得該機關之證明文件,得依該機關需求期限延長之。
第4點
個變案件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給予較長或展延補正期限者,不受第三點限制。
第5點
個變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本府得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屬第一階段之個變案件,駁回申請。
(二)屬第二階段至第四階段之個變案件,提報本委員會大會討論,倘經大會認屬已不符時效且不續審查者,駁回申請。
第6點
本作業規定生效施行前已申請但尚未發布實施之個變案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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