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審查遊憩設施區興辦事業計畫作業要點

臺南市 102.11.08 府觀企字第1020940026A號 函

第1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遊憩設施區申請開發案件之興辦事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遊憩設施區,指提供遊客從事遊憩活動之設施及管理服務之地區。前項所稱遊憩設施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遊憩用地容許使用事項為限且供遊客從事遊憩活動之遊憩設施、戶外遊樂設施、水岸遊憩設施及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等為限。

第3點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區之申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提案,本府於檢視各相關機關(單位)查詢結果確無各該管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後,核准其提案申請:
(一)提案申請書(附件一)。
(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查詢結果彙整表 (附件二 )。

第4點

申請人於收受前點核准提案申請發文日起六個月內,應備具下列文件各一式十份提出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申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提案。
(一)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申請書(附件三)。
(二)興辦事業計畫。
(三)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範圍,以著色標明)、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取得方式、變更編定對照清冊(包括變更編定前、後之地段、地號、面積、使用分區編定等事項)、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五)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亦無商業登記之自然人,請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第5點

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事項及書圖文件製作格式如附件四。

第6點

本府辦理新設或變更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案時,本府得設置審查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經審查小組審查結果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向本府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二次為限,展延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申請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時,本府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後,駁回其申請。

第7點

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經本府核准後,應於核准函發文日起一年內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向本府申請土地使用別變更,並依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使用。其土地使用並應依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及預定開發進度執行。前項核准函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二次為限,展延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時,本府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後駁回其申請。

第8點

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於原核定範圍內,申請調整設施配置者,應報由本府核備;其餘涉及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之變更者,其辦理程序同新申請案。

第9點

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或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之土地變更案,其認定屬本市興辦觀光重大設施、觀光重大開發或觀光建設事業之程序,或經本府認屬須辦理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者,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附件一.臺南市興辦事業計畫提案申請書

附件 附件一.臺南市興辦事業計畫提案申請書.doc

附件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查詢結果彙整表

附件 附件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查詢結果彙整表.docx

附件三.臺南市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申請書(□新設、□變更)

附件 附件三.臺南市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申請書(□新設、□變更).doc

附件四.臺南市興辦事業計畫書圖文件製作格式

附件 附件四.臺南市興辦事業計畫書圖文件製作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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