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第1點
新北市政府為執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依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第2點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一)開放空間設計:
1、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民眾休憩與使用,不得設置阻隔設施,並應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
2、依各都市計畫書管制事項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六公尺以下部分有效值為一點五,超過六公尺部分有效值為一點零。
(2)廣場式開放空間:
甲、有效獎勵深度應在十公尺以下,超過部分原則不予獎勵,但超過部分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經車道分隔個別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本點規定,倘不符規定之尺寸及面積者不予獎勵。
(3)頂蓋型開放空間:有效係數為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通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性,經都設會同意者,得酌予獎勵。
(4)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除車道實際寬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一點五公尺寬度)。
(5)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如住戶單元、公共服務空間…等),須自建築物牆面線全長留設二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及有效面積。
(6)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及有效面積。
(7)公共服務空間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且獨立區隔,並不得設於一樓夾層及兼作入口門廳使用。
(8)臨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線,依建管規定設置擋土牆,第一進設置高度應低於六十公分以下,以維護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開放性及人行使用之舒適性。
(二)景觀及救災間隔:
1、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淨寬一點五公尺以上建築。
2、基地面寬未達十四公尺者:
(1)基地面寬十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雙側至少留設淨寬一公尺。
(2)基地面寬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一點五公尺。
(3)基地面寬未滿七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一公尺。
(三)防災通道: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鋪面應配合周邊形式態樣整體設計。
2、淨寬、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3、基地內開放空間位置應配合防災通道規劃配置。
(四)前三款範圍除景觀植栽及街道家具外,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板、雨庇、陽台、通排氣口等構造物。
第3點
人行空間及步道系統:
(一)人行空間應就綠帶、設施帶、自行車道及其停車空間、街道家具、指標系統等規劃配置,以維持整體景觀風貌,並依下列原則設計:
1、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十公尺以上道路者,若未留設騎樓時,其臨該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四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及綠帶。基地臨接未達十公尺道路者,應至少留設二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
2、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有人行道一致,並與鄰地順平處理且應考量無障礙動線,沿街式開放空間橫向坡度以不大於百分之二點五為原則,其餘開放空間橫向坡度以不大於百分之四為原則。
3、開發基地臨街道轉角處應就交通設施、遮蔭性植栽及行車視距等整體考量規劃街角廣場,並洽本府交通局確認行穿線劃設方式及位置配合規劃。
4、車道穿越人行空間,其鋪面應為防滑材質,其高程應與相鄰人行空間一致。
5、供公眾使用之人行步道及綠帶應配合公共路燈擬訂照明計畫,並以設置高燈為主,不得設置投射燈。
6、人行空間內(含綠帶)原則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7、地下室通風系統應結合建築物設計。倘有設置於建築物外部之必要者,排風方向不得面對人行空間。
8、建築基地應套繪並標示基地周邊之現有人行道、既有公共設施(備)(如路燈、設施箱體、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告物)、周邊沿街喬木種類及全街廓高程,整體規劃開放空間動線系統,避免造成人行通行阻礙。
(二)整體開發地區各街廓之法定退縮範圍,應依據主管機關提出之設計原則(含自行車道系統、退縮帶人行空間之植栽種類、位置及鋪面形式與色系)辦理。
第4點
交通運輸系統之設計: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
1、新建工程為避免基地開發造成停車需求外溢,除應符合一戶設置一機車位外,汽車位數量未達規劃戶數者,規劃之汽車位應計入法定汽車位。汽、機車位應以平面停車設計為原則。
2、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停車空間經都設會審議同意,得酌予折減者,以下列規定辦理:
(1)單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在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下(不含免計容積之陽台)之小坪數單元得以零點六六倍計算車位需求量,機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量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2)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車或機車位數量補足之。
(3)申請案件容積未超過基準容積者,因基地條件限制,致無法達到本目之一及之二規定,經都設會同意,得酌予調整。
(4)申請案件需提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者,應依審查通過內容設置停車空間。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每一宗基地以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但停車位數量超過五百部、基地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或有本點第五款第二目情形者,不在此限。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空間出入口處應縮減為六公尺以下;申請機車數量大於一百部,出入口得以八公尺以下設置。倘開發基地有特殊使用需求(如:廠房、大型商場等),經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同意後,不在此限。
2、車道出入口截角半徑應小於一點五公尺。
3、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通行空間、法定退縮範圍、騎樓或開放空間獎勵範圍之間應留至少六公尺平地緩衝空間,但停車總數量五十部以下者,得設置四公尺。該緩衝空間兩側以植栽或設施區隔以維護行人安全。
4、機車停車位應於地下一層集中設置,人車動線應整體考量,減少交織。
5、地面層原則不得設置迎賓車道,除需大量集結疏散人潮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都設會認為確有供公眾使用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6、觀光旅館、大型商場、廠辦園區、公有建築物、捷運設施、醫院等開發基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為內化大眾運具動線,減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請考量下列規劃方式:
甲、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乙、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丙、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停等區。
丁、大客車、遊覽車停等區。
(2)為推動淨零碳規劃,法定汽車位至少百分之三十應留設電動車充電設施管線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以臨近地面層合理集中設置為原則。
(三)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
1、供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設置於地面層室內或地下一層,除以昇降機連接(通),如設置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
2、自行車數量以法定機車數量百分之二十五單層停放設置,並依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規定以機車位尺寸及車道寬度規劃自行車位,以提供多元綠色能源運具未來實際使用之彈性。
3、規劃於地下層之自行車位,未來配合社區實際使用需求,得依公寓大廈規約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調整作為機車位,以增加使用彈性。
4、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自行車位經都設會要求應設置於室內者,得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並以公有建築物或配合國家政策全棟為社會住宅之建築物為限。
(四)社區使用車位(裝卸、臨停、垃圾車暫停車位):
1、應考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訪客臨停、垃圾車暫停車位並配合服務動線規劃。該車位不得計入法定及自設停車數量,並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不得銷售轉移。社區使用停車位數量,除建築物規劃十戶以下,應依法定車位數加計百分之二設置(小數點尾數無條件進位)。
2、考量新生活模式及民生交通趨勢,物流、送餐、接送臨停等需求,配合基地條件於基地內與車道出入口整併內化設置短時臨停空間。
(五)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空間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1、公共停車空間應集中設置並鄰近地面層,規劃專用樓、電梯,其出入口應鄰接開放空間或人行道。
2、公共停車位超過八十部者,應規劃與住戶使用分離之獨立車道。
第5點
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一)山坡地案件考量開發量體對環境容受承載力之影響,對於平均坡度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四、五級坡範圍),依法不得配置建築物之基地面積,除計算基準容積外,不得加計任何容積獎勵值及容積移轉量。
(二)申請容積移轉案件:
1、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定原則辦理。
2、申請容積移轉案件,停車位應以坡道平面式設置,但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案,基地面積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且申請容積未達基準容積一點五倍,經都設會考量基地臨路及重建前後環境容受力等條件,符合下列規定者,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同意,得採機械式停車位規劃:
(1)應滿足基地停車開發需求,依法定停車位數量設置,不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倘因基地條件限制,經都設會審議同意,不在此限。
(2)應依第一目檢討計算接受基地積分(倘建築基地屬連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得以接受基地面臨寬度計入基分,惟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並依下列地面層汽機車動線規劃方式計算容積移轉申請額度上限:
甲、採坡道設置,並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留設平地緩衝空間者,以接受基地積分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乙、採機械升降設置,應留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者,以接受基地積分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
(三)商業區:
1、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外,商業使用之樓層應自地面層起連續設置;倘為住商分棟設置,作為商業棟應設置於主要道路側或延續鄰地商業空間設置。
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管委會空間使用,商業使用與住宅使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並應提具相關計畫(如空間使用、設備系統等),其出入動線、垂直動線及住商門廳應獨立區分且空間大小合理。
3、商業區供一般事務所使用,應載明空間用途,並依建築主管單位實質審查內容為准。標準層之機房、衛生設備、茶水間、管道間等服務空間應集中於公共服務核內設置。惟單元室內面積大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於單元內增設一處衛生設備。倘因消防公共安全有設置垂直消防管道間之需求者,考量社區後續管理維護,得經消防技師簽證後於臨接梯廳之共有部分設置,並依本府消防局相關規定辦理。
(四)公益性設施:
1、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捐贈公益性設施以實際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獎勵,應以建築物專有面積計算,且不包含露臺、雨遮、陽台、公共設施等。並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計算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及基地應有部分,併同專有部分之產權無償登記予本市。
2、捐贈公益性設施除社會住宅外,應設置獨立出入口,其用途、樓層高度及規模需先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
3、捐贈公益性設施應一併捐贈附屬汽、機車停車空間,並設立獨立連通樓、電梯可供通行,該停車空間不另計獎勵,其數量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及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檢討外,不得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免設停車空間面積。
4、申請案開發時涉及興闢之公共設施(公園、廣場、道路、空橋等):
(1)公共設施與申請案件空間宜以設計手法(鋪面、景觀配置等)區分公、私界面。
(2)興闢公共設施應一併辦理認養或提撥管理維護費用,並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公益性及供公眾使用設施或空間管理維護經費要點規定計算,如涉及設置垂直連通之電梯等設備應併同提撥一次汰換費用。
(五)機房設置:
1、機房規劃需考量通風及維修,每層以集中留設一處並由公共服務核進出。
2、住宅使用建築應以每棟建築集中留設於一處(如設備層),且不得於住宅單元內設置。
3、機房空間大小應檢附其設備配置平面,依實際需求合理規劃。
(六)其餘分區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6點
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事項:
(一)建築高度:建築物樓層達十層以上,需檢討基地與鄰近建築物之天際線和諧關係。
(二)建築風格、造型、色彩: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及地區特性。
2、建築物立面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劃,影響都市景觀之立面,其建築風貌以正面處理。
3、空調主機及設備管線設置方式及位置應考量使用及維護之安全性。避免對公共景觀產生衝擊,並依建管規定檢討設置遮蔽美化。
4、陽臺設計:
(1)臨水岸側及景觀側之建築立面應避免設置工作陽臺。
(2)工作陽臺及設備管線應遮蔽美化。
5、裝飾性構造物及屋頂形式設計:
(1)裝飾性構造物應依本市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及相關規定檢討設置。
(2)屋頂設置水塔及機電等設備應遮蔽美化。
6、建築物照明設計:
(1)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覺景觀。
(2)位於商業區、都市主要幹道、水岸及地標區位者,應特別考量建物外觀照明設計。
(3)一樓作商業使用部分應規劃夜間全時段照明以提供安全舒適之人行環境。
7、廣告招牌設計:
(1)僅百貨商場及企業總部得設置樹立廣告。
(2)LED 電視牆應避免設置於影響道路交通節點處及臨住宅側。
8、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設計: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除申請臨時建築外,應避免採用鐵皮搭建等臨時性建築形式,並依下列規定檢討:
(1)建築立面形式設計,為維護整體都市景觀並避免後續不當使用造成環境凌亂,建築物立面應運用開窗及凹凸設計避免大面積單一設計,搭配屋簷、格柵、遮陽設施等裝飾性構造物規劃,以增加建築特色及提升建築能效。
(2)建築色彩設計,考量都市視覺景觀之融合性,宜採中低明度、低彩度的建材顏色搭配,營造和諧且舒適的視覺效果。
(三)水岸建築量體配置原則:建築基地面臨淡水河、大漢溪、新店溪、基隆河、景美溪、三峽河、二重疏洪道之第一街廓申請案件(如附圖一),開放空間應配置於臨水岸側以加強與河岸活動之聯結,並為維護水岸整體景觀及微氣候通風機能。基地平均寬度大於十五公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檢討:
1、整體開發地區(如: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建築物各幢立面總寬度與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小於百分之七十,但建築物裙樓高度十二公尺(絕對高度)以下不在此限。
2、其他非整體開發地區(如附圖二):
(1)面臨環河道路及面臨河岸第一排之建築基地,建築物對角線不得超過五十公尺或依前目規定檢討。
(2)其餘建築基地,考量風環境及視覺景觀,建築物量體應採用錯落有致之建築型式規劃,並留設足夠退縮風廊及建築逐層退縮等設計。
3、為維護水岸區域天然導風之風場環境,建築物之水平向連續牆面寬度,住宅區及商業區以不超過六十公尺、工業區以不超過八十公尺為原則。
4、有關工業廠房等類型建築物,考量其生產、製造及營運模式等特殊要求,得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且建築物各幢立面總寬度與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不大於百分之八十五者,經都設會審議同意得不受前三目規定限制。
第7點
環境保護設施:
(一)資源回收、垃圾暫存及操作空間:
1、應設置合理之資源回收、垃圾暫存及所需之操作空間,並說明清運方法。
2、優先於地下一層設置,並考量可及性、安全性,及清理垃圾之運具所需車道淨寬及淨高。
3、倘設置於一樓時應妥善圍蔽並考量環境維護。
(二)低衝擊開發設計:基地排水設施以排入樹穴、草溝或降低高度等遲滯地表雨水逕流之方式,以避免降水直接排入地區公共排水溝;基地周邊境界線旁側加設草溝或粗礫石之滲透側溝,以利減緩都市洪峰、增加基地之保水能力。
(三)因建築構造或用途特殊無法設置屋頂綠化、綠能設施或設備者,經都設會同意得以增加地面層綠覆率或喬木加倍設置或以符合第八點第二款垂直綠化設計作為替代方案。
第8點
景觀計畫: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1、植栽設計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條件選擇適當之樹種,並以複層植栽規劃。
2、喬木配置之檢討請參考附表一,米高徑應達八公分以上。
3、植栽設計部分之覆土深度,喬木應大於一點五公尺,灌木應大於零點六公尺,地被植物應大於零點三公尺;且應綠化範圍其面積每滿三十六平方公尺應種植喬木一棵,其樹冠底離地淨高應達二點五公尺以上、樹穴覆土處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開放空間植栽覆土應順平處理,如遇地下室範圍,應採降版方式設計,並強化結構及排水系統規劃。
4、人行空間內之綠帶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以利雨水入滲。
5、基地內人行道退縮寬度達六公尺以上者,應設計雙排大型喬木。
6、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或開放式綠帶(廊)須延續鄰地之樹型及樹穴位置設計。
7、基地內既有喬木應盡可能保存,需要遷植者應妥適處理,並檢附樹種、移植方式及位置之說明;符合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樹木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垂直綠化設計原則:
1、位於下列建築基地之建築物,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綠化規定外,應優先設置垂直綠化設施,並納入維護管理計畫:
(1)公有建築物。
(2)位於工業區、產專區及特專區等作為生產、研發、製造之大型工廠及辦公室等建築物。
(3)建築物用途為企業總部、大型商場及旅館之建築物。
2、至少一向立面,以其各層使用單元長度百分之三十,配合立面整體規劃,檢討設置垂直綠化設施範圍。
3、垂直綠化設施:灌木、懸垂或爬藤植物規劃,其覆土寬度及深度不得低於零點六公尺、喬木規劃應不得低於一點二公尺。
(三)基地內綠化面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及都市計畫書管制事項,倘確有困難及各該都市計畫書有授權放寬者得依下列方式補償:
1、可綠化部分應全部綠化。
2、增加立體綠化,於屋頂、露臺、平台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補足面積)。
3、綠覆率應達百分之百。
(四)考量屋頂隔熱降溫及截留雨水減緩逕流,屋頂(含露臺、平台)綠能設備應不得大於綠化設施(綠化)面積。
(五)本原則所稱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面積,所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實設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面積如下:
1、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2、灌木以實際面積加百分之五十計算。
3、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4、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5、景觀生態池體三分之一周長與原土層銜接,綠覆面積以其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6、建築物立面以種植藤蔓類植栽者,以實際攀附面積作計算。
(六)圍牆、綠籬設置:
1、提供民眾洽公或集散之公有建築物不得設置圍牆,其餘公有建築物得以綠籬規劃。
2、前項以外之建築得以綠籬(含一百二十公分以下鐵網)規劃。
3、確有安全管理需求之建築物得設置圍牆,其高度不得高於一百二十公分,牆面鏤空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二十公分。
第9點
管理維護計畫:
(一)申請案件符合下列事項者,應敘明其管理維護計畫:
1、留設開放空間者:含範圍、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管理維護基金之金額。
2、捐贈或設置公益空間者。
3、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者。
4、有關推動淨零碳所規劃之垂直綠化設施等,為維持良好運作,應載明相關垂直綠化空間及設施之維護管理計畫,以利後續管委會接管持續運作。
(二)前款事項亦應納入銷售契約以供買受人知悉。
第10點
其他:
(一)公共建築辦理公開競圖或招商前,得將本原則相關規定納入競圖須知或招商文件。
(二)本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本市都設會作成共通性決議後據以執行。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