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

臺南市 101.08.13 府法規字第1010653511A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遷移畜禽依附表一發給遷移費。

第3條

遷移水產養殖物依附表二發給遷移費。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施行。

附表一 畜禽類遷移費

附件 附表一 畜禽類遷移費.doc

附表二 水產養殖物遷移費

附件 附表二 水產養殖物遷移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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