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廣告物面積為六平方公尺以下: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二、廣告物面積逾六平方公尺:每證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