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臺南市 103.01.23 府法規字第1030081163A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廣告物面積為六平方公尺以下: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二、廣告物面積逾六平方公尺:每證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附件 臺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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