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 110.10.19 新北府經商字第1101933069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輔導及經營商業環境,推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商圈發展與活絡地方經濟,扶植商圈自主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負責商圈管理、輔導,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工作協調或其他綜合規劃事項;其餘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3點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店家:指依法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團體等事業體。
(二)商圈:經本局核定之商圈範圍內,任一地區之半徑五百公尺內,具三十間店家形成之商店街。

第4點

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之社會團體,其理事長得向本局申請接受商圈輔導。
前項社會團體之理事或監察人總數合計,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同一商圈之店家或其負責人。

第5點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接受商圈輔導之申請:
(一)申請書。
(二)自主運作之計畫。
(三)社會團體證明文件。
(四)社會團體理事及監察人名單。
(五)社會團體會員名冊。

第6點

接受本局商圈輔導之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受輔導團體),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配合中央及本局推動商圈政策及辦理商圈發展有關事項。
(二)推動性別友善商圈之相關措施。
(三)依人民團體法及組織章程運作之相關會議紀錄,應副知本局。
(四)其他應報本局備查之重大事項。

第7點

本局於必要時,得組成考核小組辦理商圈考核受輔導團體,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商圈組織辦理前點之執行成效及具體成果。
(二)受輔導團體滿意度調查。
(三)其他與商圈發展相關事項。
前項配分比例及考核方式應於辦理考核一個月前公告並通知各受輔導團體。

第8點

申請補助時,受輔導團體應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並得依其考核結果,決定補助順序。前項補助申請範圍,以提振商圈發展之活動、課程、會議等項目為限,並得視年度預算調整相關費用。

第9點

受輔導團體如有違反第六點規定之情事時,本局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暫停輔導一年;期滿仍未改善,得延長暫停輔導期限,並於改善完成後,再行恢復輔導。

第10點

本要點生效前,已經本局盤點或輔導在案之社會團體,仍應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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