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係指建築基地位於法定山坡地,依法令應由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審查之雜項執照申請案件。
第3條
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審查:每案審查費為新臺幣二萬元。
二、第二類審查:每案審查費為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審查費,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回申請資料。
第4條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免收審查費。
完成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之案件,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重新審查必要者,減半收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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