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案內涉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處理原則
第1點
建築工程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係屬需高度配合現場狀況方能精確計畫數量之事項,且明確訂於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為免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因設計人未能精確掌握現況肇致剩餘土石方有所更正,而須備查後再辦理申報,造成時程延宕,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案內涉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第2點
嗣後加註方式如下:
本局(建照科)於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核准時配合於執照上加註本建照案土方數量經設計人簽證計算為約挖方:**立方公尺,填方:**立方公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於申報開工前將其納入施工計畫書申請備查。
第3點
已予加註事項之處理:
如有變更時,比照前開一方式,不需再向本局(建照科)辦理更正,直接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納入施工計畫書,依前項變更程序辦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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