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農地重劃區土地複丈作業注意事項
第1點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辦理農地重劃區土地複丈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2點
農地重劃區土地,於實施土地複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測:
(一)實施測量時,應以整個分配區廓為施測範圍。
(二)對早期施設混凝土內面工或混砌塊石保護工之水路中心線及已辦理農水路更新工程之邊界位置為必要檢測線。
(三)套圖及面積分析時,應參考登記面積反算邊長或註記距離及規劃設計農水路寬度等有關資料,編輯數值資料成果檔。
第3點
檢測結果如發現分配土地位置及農路、水路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得由地所先檢具相關圖資召開套圖小組會議,並參酌相關當事人意見研擬處理方案。
第4點
前點檢測結果其處理原則,應以一個分配區廓為辦理範圍,並視實際不符情形個案辦理更正。
第5點
地所研擬處理方案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局:
(一)提供重劃前後地籍圖、土地登記簿沿革資料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之影本,必要時需拍攝現地使用相片。
(二)擬更正前後對照圖及面積比較表。
(三)數值資料成果檔。
第6點
本局應就地所提報文件進行審查並辦理實地勘查。
第7點
本局於核定更正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召開說明會,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8點
本局核定結果應通知地所及土地所有權人,其測量成果,地所應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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