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洲美地區原有建築物修繕處理要點

臺北市 104.11.30 北市都建字第10481114900號

第1點

臺北市政府為解決本市洲美地區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及屋頂漏水等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有建築物:指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既已存在之建築物。
(二)洲美地區:指臺北市立賢路以南、洲美快速道路以東、文林、承德路以西及福國路延伸段以北所圍範圍內劃定之農業區。

第3點

洲美地區原有建築物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原有建築物平屋頂上得加建斜屋頂,其屋脊高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屋簷高度不超過一公尺。(圖例一)
(二)原有建築物斜屋頂上得依原屋頂樣式鋪設頂蓋,高度不超過五十公分。(圖例二)
(三)原有建築物屋架未拆除過半者,其桁條、屋面板(瓦)得全部翻修。(圖例三)

第4點

符合前點規定之原有建築物,在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且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構造安全自行負責下,檢附圖說辦理報備手續。

第5點

依本要點修繕部分,不得要求增加拆遷補償與安置等權益。
附件 圖例一.odt
附件 圖例二.odt
附件 圖例三.odt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