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6.10.24 新北府文發字第1062020142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以下簡稱文化事業計畫)需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之文化設施係指以提供文化活動為目的之建築物、場所、空間及附屬設施,或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第3點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文化設施使用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十份,向本府提出: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計畫範圍及面積、需求評估、營運管理計畫、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其中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應著色標示。
(二)新北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使用編定申請書(如附件一)。
(三)土地使用清冊。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示。
(五)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一覽表(如附件二)。
(六)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檢視興辦事業計畫區位適宜性檢視表(如附件三)。
(七)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但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八)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並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九)水土保持計畫。但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十)排水流向圖(比例尺應為五百分之一)。
(十一)申請變更之非都市土地使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依排水管理辦法擬具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送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轉本府水利局審查核定後,始得辦理;未達二公頃,無需提送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惟須於開發計畫內檢討是否會對下游逕流排放造成影響。
(十二)其他有關文件。

第4點

文化事業計畫由本局受理申請。申請文件未齊全或申請內容不符規定者,申請人於本局所定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由本局邀集有關單位實地會勘,依新北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如附件四)所列審查事項,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所列查詢項目逐項審查,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
審核通過同意事業計畫後,並函復申請人。

第5點

經審核通過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用,且應於同意日起三年內,依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向本府地政局申請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並取得本府工務局核發之建造執照。
申請逾期未完成者,應廢止其許可;如遇天災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致未完成者,得報經本局同意,展延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第6點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使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於同意文化事業計畫後,申請人應依本規則第三章規定,向本府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審議。

第7點

申請變更之非都市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有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申請變更之非都市土地涉及山坡地範圍內,屬本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

第8點

申請變更之非都市土地涉及下列地區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文化事業計畫用地。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重要水庫集水區。
(二)生態保育地區。
(三)活動斷層。
(四)古蹟遺址。
(五)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附錄一之二所列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六)其他法令限制之地區。

第9點

申請變更之非都市土地涉及農業用地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10點

文化事業計畫申請土地開發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附件 附件一新北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使用編定申請書.PDF
附件 附件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之查詢結果新北市版.PDF
附件 附件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檢視興辦事業計畫區位適宜性檢視表.PDF
附件 附件四新北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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