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核發使用道路同意書作業原則

新北市政府 104.02.25 新北府工養字第1043066160號

第1點

本原則依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非以通行為目的使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管之道路者,應依本原則於使用道路前七日至三十日內申請同意書。
申請人取得同意書後,仍應向該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申請核准後方得使用。
經公告部分使用道路行為,可免申請同意書,但仍須依前項後段規定辦理。

第3點

受理申請之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以道路養護權責機關為原則,其認定如下:
(一)代養省道、原縣道、鄉道,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養護工程處受理;市區道路,由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受理。
(二)建築工程因施工所需設置施工圍籬或經常性吊運物料、灌漿等,由區公所受理。
(三)申請使用之市區道路範圍包含數轄區者,以使用面積最大者為受理機關。

第4點

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如附件)所載明相關資料及文件親自、委託或郵寄方式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為集會、遊行需申請同意書時,應依集會遊行法第七條之規定,由負責人填具並檢附身分證影本辦理。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代理人需填具及檢附上列資料與委託書。

第5點

申請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二日為限,同一申請人以每月申請一次為原則。但因工程進行,得視實際需要及次數辦理,不在此限。

第6點

申請使用道路,其優先順序以受理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時間有二以上申請人同日提出申請者,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申請人因故不能參加前項抽籤者,得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如未委託他人代理,由受理機關人員代為抽籤,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7點

申請人依第四點提出申請時應出具切結書,承諾使用期間造成道路或附屬設施損壞,或未恢復道路使用前環境原貌,依管理機關限定期間內無條件自行雇工修復,或負擔管理機關代為修復所需費用。

第8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予駁回申請:
(一)申請使用時間、路段相同,為後順位申請者。
(二)申請使用時間該道路施作工程中。
(三)申請不符合第二點至五點規定者。
(四)依第六點規定未抽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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