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 2026-05-04 8 分鐘

樓地板面積到底怎麼算?建築技術規則 4 條規定一次看懂

同一個名詞「樓地板面積」,建築技術規則裡卻有 4 條規定、4 種算法、4 套排除清單。設計、停車、防火、容積每一個情境用錯都會出事。本文把 4 種算法一次比對清楚。

翻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樓地板面積」這個詞至少在 4 條重要規定裡出現:第 1 條的用語定義、第 59 條的停車空間、第 89 條的防火避難、第 161 條的容積管制。聽起來都在算同一件事,實際上每一條的排除項目都不一樣,套錯算法輕則檢討項目重做,重則建照被退、容積超用、消防驗收不過。

為什麼「樓地板面積」會有 4 種定義?

原因很簡單:這 4 條規定的立法目的不同

立法目的不同,排除項目自然不同。把 4 種混為一談就會出錯。

第 1 條:登記用的「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技術規則 · 設計施工編 · 第 1 條 · 第 5/6/7 款

五、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六、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觀眾席位及縱、橫通道之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吸煙室、放映室、舞臺及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面積。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第 1 條是產權與設計基準。「總樓地板面積」幾乎涵蓋所有樓板,包括地下層、屋突、夾層,但靠第 3 款(陽台、雨遮、雨庇等)和第 10 款(突出物)的規定排除一些項目。

實務上,登記坪數、申請建照填的「總樓地板面積」、建管系統的核發面積都是這個。

第 59 條:停車空間專用樓地板

停車空間需求是依「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算門檻,但這裡的「樓地板面積」排除清單跟第 1 條完全不同

建築技術規則 · 設計施工編 · 第 59 條(說明)

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注意這個邏輯:停車空間自己不算進「需要設停車的面積」(否則停車空間反而又要再加更多停車,無限循環)。同理,防避設備、騎樓、機房等不會「使用人潮」的空間也排除。

實務影響:同一棟建築物,第 1 條算出來可能是 5,000 平米,但用第 59 條排除停車跟機房後,可能只剩 4,200 平米才是停車檢討基準。

第 89 條:防火避難 / 消防觸發門檻

第 89 條是「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這一章的共通計算規則。本章內所有條文(直通樓梯數量、安全梯設置、避難層出口、緊急照明等)用到「樓地板面積」一律依第 89 條算。

建築技術規則 · 設計施工編 · 第 89 條 · 第 5 款

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跟第 59 條比,第 89 條多排除了「直通樓梯間」與「電梯間」。這是文章重點。

實務小撇步:中等規模建築物在設計施工編觸發「兩座直通樓梯」門檻邊緣時,第 89 條排除直通樓梯間本身、電梯間、機房等項目,實質可檢討樓地板可能比第 1 條低不少 — 從設計階段就把這些空間規劃好,有機會在合法前提下避開兩座樓梯的要求,用一座樓梯加合理動線取代。

但前提是:每一個排除項都要實質符合定義。把走廊偽裝成「無牆壁外廊」、把機房擺得不像機房,被審查打回票更費事。

第 161 條:容積樓地板(最嚴格)

容積管制是都市計畫法體系,跟前 3 條的設計施工面向不同。第 161 條規定哪些算入容積、哪些不算,但實際排除清單要看第 162 條

建築技術規則 · 設計施工編 · 第 161 條(配合第 162 條)

容積樓地板面積:由建築基地面積與容積率計算所得之總樓地板面積,依第 162 條規定排除特定項目後,即為實際可使用容積。

第 162 條的排除清單是 4 條中最嚴格的一份,涵蓋:

要看現行第 162 條完整條文,可以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每年偶有微調)。

4 種算法對照表

同一棟建築物,4 種算法可能算出 4 個不同數字。下表整理排除項目差異:

4 種樓地板面積排除項目對照
項目 第 1 條
登記用
第 59 條
停車
第 89 條
防火避難
第 161/162 條
容積
室內停車空間計入排除排除法定數內排除
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計入排除排除部分排除
機械房 / 變電室計入排除排除有比例上限
直通樓梯間 / 電梯間計入計入排除部分排除
騎樓 / 無牆壁外廊計入排除排除部分排除
屋頂突出物計入排除排除部分排除
蓄水池計入排除排除部分排除
陽台 / 雨遮部分排除計入計入有面積上限

看這張表的關鍵:第 1 條最寬鬆(幾乎全算)、第 161/162 條最嚴格(排除有條件且部分項目仍計入容積獎勵)、第 89 條多排了一個直通樓梯間/電梯間(這是設計操作的關鍵差異)。

實務 checklist:你該用哪一種?

把樓地板面積對應到實務情境:

結論

「樓地板面積」這 4 個字看起來簡單,但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裡有 4 套不同算法。立法邏輯是依各條規定的目的:登記要全算、停車不算自己、防避更進一步排除樓梯/電梯、容積最嚴格。

會誤用的人,通常是把第 1 條算出來的數字直接拿去套到第 59、89、161 條去檢討,結果範圍對不上、排除項對不上,送審被退甚至發照後出問題。設計階段一開始就把 4 種算法分開列在表格上,各自獨立檢討,可以避開絕大多數爭議。

下次有人講「樓地板面積」,養成反問一個習慣:你要算的是哪一條的樓地板面積? 你會發現很多看似衝突的數字,其實是在算不同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