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政府採購契約條款認知歧異之問題,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及增進採購效率,特設政府採購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2點
廠商與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於履約階段因契約條款之認知產生歧異,經雙方協調未能達成協議,有立即解決需要者,得以書面向本小組申請諮詢。但不包括已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者。
前項以外之履約爭議或涉違反契約約定情事者,依法令既定之程序處理。
第3點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綜理組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企劃處處長兼任,協助處理組務;置小組成員若干人,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第4點
申請諮詢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副知他造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電話。
(二)當事人之名稱。
(三)標的案號及名稱。
(四)請求諮詢之事項、標的之法律關係與相關事實情節。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第5點
本小組收受申請書後,得通知當事人提出相關文件,以利諮詢會議之進行。
第6點
本小組為處理諮詢事項,得通知申請人及當事人召開諮詢會議,並作出建議。但案情單純者,得僅就書面資料為之。
第7點
本小組作成之建議,原則上以書面為之,通知各有關單位,並得以列管。
第8點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諮詢事項有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席。
第9點
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10點
本小組召集人、執行秘書及本會指派之其他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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