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及考核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07.29 工程管字第1090017814號

第1點

行政院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解決經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以下簡稱督導會議)認定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經費不足問題,提升活化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指閒置公共設施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設施管理機關〉為推動設施活化,所需改善原使用功能或轉型再利用之經費,其適用範圍包括閒置公共設施之修繕、改建、拆除、變更用途或購置軟硬體等。

第3點

設施管理機關推動經督導會議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作業所需經費,以該機關預算支應為原則;其無法支應者,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爭取補助支應仍有困難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督導會議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配合中央重大政策之案件,包括轉型為長期照顧、托嬰、非營利幼兒園等用途使用、提供青年創業、地方創生使用等。
(二)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閒置公共設施活化經費配合款之案件。
(三)其他經第五點第一項專案審查會議決議優先補助案件。

第4點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之申請,由設施管理機關擬具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計畫,包含計畫緣起、閒置原因分析、計畫目標、期程、投入資源、經費分析(含其他中央機關補助情形)、執行策略及方法(含相關協調會議辦理情形)、財務自償性分析、設施使用管理計畫、預期活化效益等,並填具基本資料表(如附件),提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後函報各閒置公共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第5點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文到二星期內將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計畫及經費審議意見函報工程會,由工程會邀集個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召開專案審查會議,通知提報機關列席說明及提供必要之資料,並得視個案情形決定是否至現場進行專業審查,以瞭解設施使用現況。其經審查通過者,由工程會將補助之活化計畫名稱、計畫概要、補助項目及補助款額度,提報行政院核定後函送地方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個案審查情形酌予延長前項函報期程,並通知工程會。
地方主管機關未依程序辦理或提送資料不完備,且未於通知限期內說明或補正者,工程會得不予審查。

第6點

依前點核定之活化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分二階段申請撥款:
〈一〉第一階段,補助款額度百分之五十,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核定補助函二個月內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函送財政部申請撥款。
〈二〉第二階段,核定之活化計畫辦竣後,於三個月內檢附經費實際支用情形表、補助款辦理成果報告書,函送工程會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地方主管機關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函送財政部申請撥付剩餘補助款。

第7點

地方主管機關及設施管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已獲核定補助之各項活化作業,如有不符者,行政院得取消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至三年:
〈一〉依前點所定期限請款。但經行政院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二〉依核定之活化計畫內容辦理各項作業,並於核定之計畫期程內完成核定之各項活化作業。但經行政院同意展期者,不在此限,並以一次為限。

第8點

設施管理機關應將核定之活化計畫提報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系統列管,並於每月五日前,將核定之活化計畫前一月份辦理情形登載於該資訊系統。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七日前至前揭資訊系統確認活化進度辦理情形。
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前項各主管機關應督促設施管理機關逐年至前項系統填報前一年使用情形,俾利追蹤使用效益。

第9點

針對核定之活化計畫辦理情形,各相關機關得分階段辦理下列考核作業,並將考核結果納入地方主管機關後續申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之考量:
〈一〉計畫執行期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程會定期或不定期訪查計畫執行情形。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工程會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實地查證,或請設施管理機關派員說明,考核執行成果,並予評分。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經考核為優等、甲等者,設施管理機關得依計畫主辦人員之貢獻度,依規定辦理敘獎;經考核為丙等者,設施管理機關得懲處相關人員,行政院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設施管理機關活化補助經費一至三年。

第10點

本要點所需活化補助經費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總補助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億元,並適時依活化補助經費支應情形滾動檢討。

附件資料

附件 附件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計畫基本資料表.odt
附件 附件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計畫基本資料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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