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證照許可行政作業精進實施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04.23 院授工技字第10400105510號

第1點

為精進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相關證照、許可(以下合稱證照許可)之行政作業效率,以加速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提升政府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定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如下:
(一)新興公共建設計畫,其經費來源由中央公務預算或由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編列額度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億元者,或由營業基金投資額度達一百億元者。如屬彙整型或補助型計畫者,指其金額達一百億元之子計畫。
(二)計畫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認定屬該機關重要施政事項之公共建設計畫,經函報行政院核定或經行政院會議、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定者。
(三)其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國家重要綱要計畫之公共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指定者。

第3點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可行性研究經行政院核定者,於年度預算籌編先期審查作業中,即得核列辦理取得相關證照許可所需之年度預算,以利計畫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儘早展開相關作業。

第4點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可能涉及之證照許可項目如下,主辦機關應依計畫個案特性盤點檢討後,擇定項目辦理,盤點檢視表格式如附件一:
(一)環境影響評估。
(二)水土保持規劃書及水土保持計畫。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
(四)都市計畫擬定或土地使用變更。
(五)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
(六)都市設計審議。
(七)候選綠建築證書、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八)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保存與維護。
(九)建築許可(建築執照或特種建築物許可等)。
(十)河川區域使用許可。
(十一)鄰近或跨(穿)越鐵路公路施工、捷運禁限建範圍施工、道路挖掘許可。
(十二)箱涵處理及公用管線布設許可。
(十三)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項目。

第5點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主辦機關應就計畫內應辦證照許可項目,簽報成立三層級任務編組,以督導、管控、協調及執行各項證照許可取得工作。
三層級任務編組,包括由主辦機關成立之證照許可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主管機關成立之推動平台(計畫性質相近者得合併成立),及由行政院成立之專案會報。
三層級任務編組於所執行或協調之計畫取得各項證照許可,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由各該成立機關裁撤之。

第6點

中央機關自行辦理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三層級任務編組之人員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小組:召集人由主辦機關副首長擔任,成員由主辦機關及相關證照許可審核機關(以下簡稱審證機關)指派所屬業務主管科(課)長或相當層級人員擔任。
(二)推動平台: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擔任,委員由主管機關及中央相關審證機關指派司(處、署、局)長或相當層級人員,及由地方政府相關審證機關指派局(處)長或相當層級人員擔任;幕僚作業由工作小組負責。
(三)專案會報: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副召集人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委員由行政院指派主管機關、各審證主管機關、相關部會副首長及邀請相關地方政府指派副首長擔任;幕僚作業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

第7點

中央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三層級任務編組之人員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小組: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之所屬機關副首長及地方政府主辦機關副首長共同擔任,成員由主管機關指派之所屬機關、地方政府主辦機關、相關審證機關,指派所屬業務主管科(課)長或相當層級人員擔任。
(二)推動平台: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副首長共同擔任;委員由主管機關及中央相關審證機關指派司(處、署、局)長或相當層級人員,及地方政府主辦機關、相關審證機關指派局(處)長或相當層級人員擔任;幕僚作業由工作小組負責。
(三)專案會報人員組成同前點第三款規定。

第8點

三層級任務編組之工作職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小組:
1.確認第四點應辦證照許可項目。
2.協調相關證照許可行政作業之流程、期程及相關可加速審證之作業方式,並依協調結果研擬證照許可行政作業實施規定,報請推動平台核定後實施。
3.請相關審證機關提供「申辦機關檢核表」,供主辦機關填報;或於正式審查前提出初步意見,供主辦機關預為因應,以提升申請書件品質及完整性。
4.擔任單一窗口任務,依據推動平台核定之證照許可行政作業實施規定,追蹤掌握相關證照許可申辦作業之執行現況,並視需要向推動平台提出待協調事項。
5.彙整各項證照許可申辦作業之實際執行進度,向推動平台提出報告。
(二)推動平台:
1.核定工作小組提報之證照許可行政作業實施規定。
2.協調解決工作小組所提報之待協調事項,如無法解決時,得向專案會報提出待協調事項。
3.備查工作小組提出之各項證照許可申辦作業實際執行進度報告。
4.視需要向專案會報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三)專案會報:
1.協調解決推動平台所提報之待協調事項。
2.聽取推動平台提出之計畫執行報告。
本要點流程圖如附件二。

第9點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各項證照許可行政作業流程及期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相關法規已規定審議流程得採併行審議、聯席審議或迅行審議者,應優先適用。
(二)各項證照許可之審議,宜以審議意見一次給定,主辦機關一次完整修正,經複審後迅速辦理為原則。
(三)各項證照許可之審議期程,於法定審議期限內,檢討再予縮短。

第10點

對於辦理本要點成效優良或有嚴重缺失者(包括三層級任務編組人員),得由工作小組提案,報請推動平台核可後,交由主管機關、主辦機關及審證機關對所屬相關人員予以獎懲。

附件資料

附件 附件一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辦證照許可盤點檢視表.odt
附件 附件一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辦證照許可盤點檢視表.pdf
附件 附件二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證照許可行政作業精進實施要點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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