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注意事項
第1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品質及執行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本注意事項所稱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第3點
預算編列及經費核定:
(一)中央補助機關:
1.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共工程,依其工程困難度、特性及成本之實際需要,個案調高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補助經費,並應考量原住民族地區地方機關專業人力不足,補助其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辦理工程。
2.除搶災、搶險或有時效急迫性等特殊工程外,補助機關得考量工程技術性及複雜性等因素,提前一年補助工程規劃、設計部分之經費。
3.補助計畫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審查,並於年度開始,預算通過後,即予核定。
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寬列「基本設施及維持費」,以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公所之工程維護費用。
5.原住民族地區屬中央機關權管之公共工程,應以自行編列預算辦理為原則,避免請地方機關代辦。
(二)工程主辦機關:
1.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經費審議相關規定,視個案情形調高工程單價及經費,並編列合理技術服務費用,以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之特性。
2.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衡酌特殊個案特性及當地市場行情予以核實編列相關預算價格,不宜泛用一般性營建物料價格原則辦理。
3.可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之二規定編列委託專案管理預算,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評選委託專案管理之優勝廠商,協助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執行過程如發生弊端,應嚴予追究其責任。另專案管理廠商不宜同時辦理監造業務,以避免權責不分。
(三)管理維護機關:例行性工程維護費用,中央補助額度如不足時,法定維護機關應及早自行編列。
第4點
災後復建工程經費之審議:
(一)規劃、設計階段,應依工程會所訂「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辦理規劃、設計。
(二)災後復建工程經費之提報及審議,除另有規定者外,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機關提報經費時,應力求精確,以免造成核定經費不符實需。
第5點
工程技術服務:
(一)工程主辦機關:
1.為維護技術服務廠商之設計、監造品質及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不宜全面採用最低價方式決標。
2.技術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採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作業程序辦理。
3.對小型或有時效急迫性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宜採合併招標或開口契約等發包方式,以提升採購作業效率,且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技術服務採購。
4.如技術服務採購件數較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方式處理。另得於招標文件訂明依評選結果之優勝情形,給予得標廠商不同件數或金額。
5.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名單,並給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平等受邀參與各相關階段投標之機會。
6.應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研訂技術服務契約,並明定技術服務廠商之主要人員資格條件。
7.對工程技術服務標價偏低決標者,應加強設計審查及督導。
(二)縣政府:
1.就所屬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依前款規定辦理。
2.就全縣(含鄉、鎮、市)性質相同之小型或有時效急迫性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得分類後集中統籌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招標,以協助所轄基層機關,減輕其人力負荷。
(三)工程會:
1.不定期針對承包量異常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廠商進行稽核或查核,以加強控管。另將上開異常資訊公告於工程會資訊系統,提供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履約管理之參考。
2.配合原民會建置原住民族文化之數位典藏系統等資料,不定期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之技術服務廠商教育訓練。
(四)原民會:持續充實原住民族數位典藏系統內容,並協助推薦工程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相關訓練課程師資。
第6點
工程設計:
(一)中央補助機關:
1.搶災、搶險或有時效急迫性工程應立即辦理;至於一般建設性之工程計畫,應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給予設計者充裕時間,必要時透過機關與當地耆老溝通及進行設計,並明定於相關補助要點內。
2.針對特殊或大型補助工程,考量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地方機關外聘專家、學者協助設計審查,或寬列工程管理費以為支應。
3.原民會:持續建置原住民族數位典藏系統,由受委託辦理公共工程設計之廠商自行參考。
(二)工程主辦機關:
1.應於招標文件訂明,設計單位應優先參考部落耆老意見、部落原有特色或原民會數位典藏系統等資料,納入設計,以融入當地原住民族文化。
2.如機關內部人力或技術不足時,得外聘專家、學者協助辦理特殊或大型補助工程之設計審查工作。
3.對災後復建工程,應依工程會所訂「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辦理設計。
第7點
施工及撥款:
(一)中央補助機關:
1.調整撥款相關程序,依工作計畫進度及時撥款。
2.撥款得採下列方式辦理,但原撥款方式更有利於地方機關者,從其規定:
(1)核定補助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受補助機關於其工程預算書經直屬縣政府審定,並依補助機關規定方式填報作業進度後,可檢送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經費之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補助機關請領第一期款。另於工程發包後,其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應檢送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發包明細表各一份,送補助機關憑撥剩餘之第二期款。
(2)核定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於工程發包後撥付全期補助款數額。
3.依政府採購法對原住民族地區之補助工程,辦理工程施工查核。
(二)工程主辦機關:
1.儘量依進度辦理分期付款,以提高廠商承攬意願。
2.應依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對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辦理工程督導。
3.對履約管理不良之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處置,情節重大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如技術服務廠商所屬技師、建築師等人員有應付懲戒情事者,機關應依相關法規報請各該主管機關處理。
(三)縣政府:
1.調整撥款相關程序,配合進度及時撥款予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公所,以利分期估驗部分款項予廠商。
2.依政府採購法對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共工程,辦理工程施工查核。
(四)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對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共工程,辦理工程施工查核。
第8點
工程維護:
(一)管理維護機關:應編列維護費用,並辦理例行性之工程維護。
(二)原民會:對「基本設施及維持費」之受補助機關,辦理不定期督導,以加強工程維護。
第9點
機關工程專業人員:
(一)工程主辦機關:專業技士等人員缺額儘量透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基層特考)補實,以減低流動率。
(二)原民會:持續爭取預算,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地方機關聘請工程專業臨時人員,協助辦理「受補助工程」之督導、監造及設計審查。
第10點
原住民族專業訓練及就業:
(一)工程會:協助規劃技術訓練課程。
(二)原民會:調查原住民族訓練需求,並辦理訓練及就業媒合。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配合原民會辦理訓練及媒合原住民族就業。
第11點
查核、督導、訪查及勘查:由各權責機關,透過查核、督導、訪查及勘查等方式,督促相關機關落實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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