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作業要點
第1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會對於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巨額採購,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核定後,列為重大採購事件:
(一)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且非屬招標期限標準第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採購者:
1.工程採購二十億元。
2.財物採購十億元。
3.勞務採購一億元。
(二)與國家重大政策或民生福利有密切關係者。
(三)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顯示效益明顯不符合預期者。
(四)其他有列為重大採購事件之必要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採購,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正常者,得不列為重大採購事件。
本會已作出效益評估之重大採購事件,得免重複列為重大採購事件。
第3點
本會對於重大採購事件,應於接獲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後四個月內作出效益評估,必要時得視個案情形延長之。
第4點
重大採購事件經本會作出效益評估後,除應秘密者外,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函送審計機關、提報機關及其上級機關。
前項評估結果,效益明顯不符合預期者,應通知提報機關檢討原因、責任歸屬及採行改善措施,並予列管。
第5點
本會辦理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得就機關提報之資料書面為之。必要時得視個案情形組成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實地為之,或通知機關至本會專案報告。
第6點
本小組置組員三人至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本會人員或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至少一人。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指定組員擔任。
第7點
本小組組員之遴選及外聘專家、學者得給付之費用、辭職、解聘,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至第五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
第8點
重大採購事件經本會評估為效益卓著者,本會得函請機關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9點
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派員查核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其非屬重大採購事件者,得準用本作業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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