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全面換發技師執業執照須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089.11.14 (八九)工程企字第89033548號

第1點

適用對象:
1.持有技師執業執照且執照有效期間之起始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之前或未載明執照有效期間者。
2.經申請自行停止執業或受停止執業處分期滿,擬於本次全面換照得送件期間內恢復執業者。
例如:a.陳君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執照有效期間為「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止」;b.林君領有台灣省技師執業執照,執照未載明效期。

第2點

辦理期間: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或本會收件日為準)。

第3點

送件期間:「適用對象」所列之技師,得於其出生月份之前一個月至後一個月份止三個月內,向工程會提出換發執業執照之申請,逾期不受理;如其於得送件日之十五日前即送件申請,本會為避免影響其他申請人之處理時效,將先予退件不予處理。
例如:陳君為全面換照之適用對象,其出生日期為四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故得提出申請之日期為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如陳君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即提出申請,本會予以退件,如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後才提出申請,本會不予受理。

第4點

所發給新執照之效期:自九十年該申請人之出生月日起算四年。
例如:陳君出生日期為四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其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送件,經本會審核無誤,換發新執照,該執照登記之有效期間為:自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止。

第5點

申請者應繳交書件:均免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申請書件請以掛號郵寄或快遞至 100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十一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秘書處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換發技師執業執照)。
1.持有執照且原執照登記事項除執照有效期間外,均無變更者:
a.申請書三份(執表一,請勾選「換發技師執業執照」)b.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c.最近半年內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四張(三張自行黏貼於申請表上,一張浮貼,供黏貼於執照上)d.技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反面)一份。
e.技師執業執照。
2.持有執照,原執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
a.申請書三份(請勾選「換發技師執業執照」及「變更執業執照」)b.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c.最近半年內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四張(三張自行黏貼於申請表上,一張浮貼,供黏貼於執照上)d.技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反面)一份。
e.變更執業方式自行設立技師事務所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影本及執業機構所在地之使用證明文件(即當地建管單位出具可作為辦公室使用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文件之申請,請申請人配合提供執業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使用執照等文件);執業方式未變更仍為設立技師事務所,但執業機構地址變更者,應檢附執業機構所在地之使用證明文件。
變更執業方式為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營利機構)或受聘機構變更之技師,應檢附技術顧問機構(營利機構)登記證(書)影本、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受聘證明書各一份(執表四)f.執照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請以郵局匯票繳附,匯票抬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g.技師執業執照。
3.原持有之執照已遺失者:
a.申請書三份(請勾選「換發技師執業執照」及「補發技師執業執照」)b.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c.最近半年內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四張(三張自行黏貼於申請表上,一張浮貼,供黏貼於執照上)d.技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反面)一份。
e.自行設立技師事務所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影本及執業機構所在地之使用證明文件(即當地建管單位出具可作為辦公室使用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文件之申請,請申請人配合提供執業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使用執照等文件。)。
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營利機構)之技師,應檢附技術顧問機構(營利機構)登記證(書)影本、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受聘證明書各一份。
f.執照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請以郵局匯票繳附,匯票抬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g.書面敘明遺失經過之切結書(執表五)
4.自行停止執業或受停止執業處分期滿申請恢復執業者:
a.申請書三份(請勾選「換發技師執業執照」)b.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c.最近半年內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四張(三張自行黏貼於申請表上,一張浮貼,供黏貼於執照上)d.技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反面)一份。
e.自行設立技師事務所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影本及執業機構所在地之使用證明文件(即當地建管單位出具可作為辦公室使用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文件之申請,請申請人配合提供執業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使用執照等文件。)。
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營利機構)之技師,應檢附技術顧問機構(營利機構)登記證(書)影本、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受聘證明書各一份。
f.執照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請以郵局匯票繳附,匯票抬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g.主管機關註銷執照函或懲戒處分通知影本。(受停業處分未繳回執照者應將原執照繳回)

第6點

持有執照者得申請本會發給臨時執業證明:
1請於申請表上左上角註明「申請臨時執業證明」等文字。
2附回郵信封並貼限時郵件郵票,信封上應填寫收件人姓名(需為技師本人)、地址、郵遞區號。
3本會將影印申請人原執照,並於影本上加蓋左列戳記作為臨時執業證明,其有效期間配合本會換照作業所需時間及新照有效期間起始日,為收件日加計二個月。例如本會收件日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臨時證明之有效期間為「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申請人於領得新照並屆新執照有效期間起始日後,應將本證明銷毀,不得供任何用途使用。
原執照申請換照中,本影本核與正本相符無誤本證明有效期間:至 年 月 日止

第7點

依本須知辦理換照者,應於新領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檢附「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規定之文件申請換照;未依本須知辦理換照者,應於原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檢附本辦法規定文件申請換照,其訓練積分應以效期內取得者為限,如原領執照無登記效期,則應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前申請換照,其訓練證明以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取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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